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我想出租我名下的一套国内闲置房产。该房产由我公司于2015年3月建造,2016年8月竣工验收,出租时可以做什么?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租赁房地产属于国内销售劳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5%。 % 征收率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上述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取得的房地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房地产包括直接购买、捐赠、投资、自建、偿还债务等多种形式取得的房地产。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016年4月,河北省国税局就4月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询问《全面实施企业改征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下)》第21问2016年12月30日,完成后,对“租赁是否可以选择简化计税方法”问题的回答明确表示可以选择简化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的,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遗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本问题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租赁中“收购”的概念进行解释。16号公告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收购“旧房地产”这一事实。 “缺乏进项税额,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前开工建设。营改增后竣工的在建工程不能全额取得进项税额。本着同类问题同等对待的原则,分类标准的新旧项目可以将提供建筑服务与房地产开发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综上,贵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出租自建闲置房产的,可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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