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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30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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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各省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中建设工程计价基础调整工作的通知》(建办表[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请关注他们。

1.本次调整后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合同开工日期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的调整是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规定和要求作出的,不改变现行定价规格、定价限额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洁承包商建设工程、供应A类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3、承包方向发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的总价款和附加费用中不包含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应在计算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

4.一般计税方法下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不得抵扣增值税的人工费、利润、费用外,材料费、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均计入扣除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免税价格”)。

由于计费依据发生变化,费用定额中的管理费、利润、总价计量项目费、监管费费率需相应调整,经测算,调整后费率见附件1。

现行专业计价定额中的材料预算单价、工程机械单价按不含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表见附件2、附件3(电子版公布)。

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再作为税种征收,调整为企业管理费。

5.简易计税方法下,除税率和甲方材料、甲方设备费用扣除程序有所调整外,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的计价基础计算建设工程造价。

6.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标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不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材料及机具数据库、计价程序和结果文件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8.各级成本管理机构要做好我省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宣传贯彻工作,及时调整物资指导价、信息价、指标价发布模板。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九、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标的招标项目或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项目,合同起拍日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未考虑营改增影响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签署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的价格调整方式。

本通知发布前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招标项目,应发出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并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定价依据定价。

本通知发布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计价依据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下载附件

1.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定额》(2014年版)调整情况

2.江苏省现行专业价格配额材料含税及不含税价格表

3.江苏省机械单位配额含税价格及不含税价格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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