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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30日 建办标函[2019]193 号: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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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屋温馨提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估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号193、本规定中工程造价计价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营改增增值税建设工程计价基础调整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税收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定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基础制度实际情况,制定了营改增后我省建筑工程计价基础的相关调整办法现就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增值税征收率政策》(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定价依据。

2、调整原则

1、同一承包工程,营改增后成本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承包工程,企业税已减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3、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综合系数法计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工程成本。具体方法是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营业税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税前工程造价;然后计算营业税不含税工程造价与增值税税前工程造价的比率。 ,为过渡综合系数;然后将此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项下的不含税工程成本,得到增值税项下的税前工程成本,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自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执行本《通知》的规定。新开工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简称“开工日期”) 。 1月1日后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2016年4月30日(含)之前开工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等财税规定 在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执行合同价格约定的计价基础。

3、2016年5月1日(含)之前已招标但尚未开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及最高限价按照本《通知》定价规定进行调整。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材料(设备)的临时计价和确认价格应为含增值税单价;专业项目的临时计价应为增值税的工程成本。纳入总承包合同时,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向总承包人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2、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设备)信息价格应为含增值税单价。

3、合同中规定“甲供料”的工程,其费用必须计入工程成本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并由供货方为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提供担保。计税办法由纳税人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各有关单位必须在新的定价依据发布前执行。

五、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中心报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 4 月 28 日

相关附件:第4部分和第5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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