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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方案!事关大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近日,大连市教育局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试行)》。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

校长和教师交流轮换的范围是

义务教育公立学校

在职校长和副校长

以及其他校级官员和教师

在同一所学校任教9年以上的教师(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必须进行交流轮换(一些边远农村地区、海岛学校不具备交流轮换条件)。

校长、副校长等校级干部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三届(每届三年)的,应当调职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届的,不需要调职轮岗。

全文如下

↓↓↓

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

交流轮换工作实施方案

(审判)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关于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辽教发[2014]159号)和《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1号),为建立相对稳定有序、公平合理、资源共享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动区域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1. 交流轮换的目的

以骨干校长和教师作为交流重点,建立完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制度,进一步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科学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工作,促进区域内优秀校长和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整体水平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

2. 交换与轮换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指各设区、市、县(含试点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为推动本区域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组织本区域内公立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流动。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合理。遵循义务教育发展规律和校长教师成长规律,创新管理模式,统筹规划,推动校长教师合理有序流动。

2.公开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校长和教师交流轮换程序和方式,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3.以人为本。尊重校长、教师主体地位,引导校长、教师积极支持、参与交流,保障校长、教师合法权益。

4、促进发展。保持和发展学校特色优势,充分发挥骨干校长和教师的引领作用,推动学校内涵发展。

三、交换和轮换的范围和比例

1. 交流与轮换范围

校长和教师交流轮换的范围是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等校级干部和教师(以下统称校长、教师)。

1.在同一所学校任教9年以上(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的教师必须轮换(部分边远农村、海岛学校不具备轮换条件的除外)。怀孕、哺乳期或患病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适宜轮换交流,并在学校公布的教师,可暂时不轮换;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骨干教师,经教师本人和学校申请,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时不轮换,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任教9年以上教师数量较多的学校,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计划在3-5年内完成轮换。

2.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三届(每届三年)的,应当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届的,不需要轮岗。

3.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师资队伍实际情况,扩大优质教师交流轮换范围,放宽交流轮换教师年龄限制,加大超编学校、超编科目教师交流轮换力度。55岁以上男教师、50岁以上女教师,经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也可参加教师交流轮换。

4.按照《关于转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要求,公费师范生服务年限由10年调整为6年,须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不少于1年,原则上工作满2年后,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其赴农村学校进行教学交流轮岗。

2. 交换与轮换比例

各区、市、县每年交流轮换的校长、副校长等校级干部总数不得低于符合交流轮换条件教师总数的15%。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确定本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学校、普通学校和薄弱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30%。城区学校或优质学校每年交流轮换的教师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交流轮换条件教师总数的15%,普通学校每年交流轮换的教师比例不得低于符合交流轮换条件教师总数的10%。骨干教师交流轮换不得低于交流总数的20%。

4. 交流和轮换期限和方法

城市学校之间进行校长教师交流轮换时,要调整人员关系,形成真正的“人动、关系动”体制;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农村学校之间进行校长教师交流轮换时,交流期间人员关系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具体期限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坚持组织选拔和个人自愿相结合,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换。

1.区域内学校间交流。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交流教师名额落实到具体学校,根据学校层次、学科结构和师资队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

2.区域内交流。对于一些较大的地区,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本区域内距离较近的学校划为一个“区”,如“区”内交流轮换尚未完成,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

3.教育集团内交流。实行紧密型办学模式的教育集团,校长、教师可在集团内学校间交流轮换。总校与分校的交流视为与薄弱学校的交流轮换经验,分校与总校的交流视为与不同学校的交流轮换经验。交流轮换期限不得少于3年。

5. 交换轮换实施步骤

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工作原则上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年开始前按照交流轮换实施步骤组织完成。具体交流轮换实施步骤如下:

1.统筹规划。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所辖区域学校师资需求和聘用情况,统筹规划校长和教师交流轮换工作。

2.制定方案。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校长和教师交流轮换实施方案,明确交流轮换的基本原则、条件、形式、程序、要求和奖惩措施。

3.宣传动员。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交流轮换政策的宣传,广泛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宣传,使校长、教师充分认识交流轮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交流轮换的自觉性。

4.个人申请: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交流轮岗申请。

5.批准与实施。各学校根据本校师资队伍实际情况,确定交流轮换教师名单,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1.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满足教师向农村和薄弱学校交流的需求。探索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促进区(市、县)城乡学校教师岗位比例总体均衡。

2.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将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作为报考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农村学校任教三年以上(含交流、在城市学校任教)、考核成绩优秀、符合具体评聘标准和条件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所辖中小学、初中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门用于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任教。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校级干部。

3.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加区、市、县级以上特级教师、名师、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考核时,须具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或具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具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较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要加强对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针对性培训,将培训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对积极参与轮岗交流工作、在新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各级评比表彰工作中要给予优先考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工作顺利完成。市教育督导部门将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工作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考核范围,作为认定全国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县(市、区)的重要指标。

2.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和优化师资配置政策的重大意义,引导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交流轮岗工作,为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3.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工作过程中,要处理好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特色传承的关系。优质??学校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一般学校交流轮换的人数要大于薄弱学校、一般学校骨干教师交流调出的人数,防止发生骨干教师“倒交流”现象,保护和调动各级学校校长教师的积极性,确保交流轮换工作稳步推进。

4.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常态化机制。每学年实行一次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各学校要加强人文关怀,认真举办教师欢送迎新会。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工作后,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校长教师交流轮换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换公开、公平、公正。

本方案发布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大教[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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