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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30日 营改增政策解读:2016年4月30日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简易计税方法及案例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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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扣除等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从取得的总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原价。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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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除另有说明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

案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取得的土地转让。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该土地以800万元收购。如果我选择简化计税,我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

问题1:双方都缴纳以下类型的税,对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试点实施办法》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转让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售范围。转让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契税。

问题2: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计算应纳增值税(1000-800)/(1+5%)*5%=9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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