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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与改革设想

  

事业单位薪酬管理体制涉及工资由谁管、怎么管等重大问题。本文回顾了事业单位薪酬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改革思路。

一、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事业单位薪酬管理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中起主导作用的阶段(1949-1977年)。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体制与“事业单位”概念有直接关系。在事业单位概念形成之前以及在事业单位概念形成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事业单位工资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最早使用“事业单位”的文件是1952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政党、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共医疗预防的指示》。此后,事业单位概念逐渐用来指国家举办的政府机关以外的非企业单位。1953年以后,“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的使用逐渐增多,具体范围也逐渐明确和被认可。

事业单位概念确立后,国家尚未将其统一为工资管理的事业单位类型,事业单位工资主要由各个部门管理,相关体制改革文件也由各个部门颁布。1952年,国家开始建立统一的工资制度和供给制度。随后,文教卫生等业务部门主管部门参照政府工作人员标准表,制定并颁布了各自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报国务院批准。195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并附有4份《实行工资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包干费标准表》。同年,中国科学院、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通过劳动部修订并颁布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包干费标准。 1955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起,将实行供给制(包干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工资制。随后,高教部、教育部、卫生委员会相继下发通知和工资标准表,要求本系统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改为货币工资制。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奠定了我国的工资制度。同年7月,国务院下发各种通知,随后,教育、文化、卫生和科研等部门也对其内部的工资标准进行了修订和改革。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虽然事业单位概念已经得到广泛使用,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管理和指导行业工资工作仍然是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这一时期工资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国家劳动部为工资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国工资工作和工资制度改革。国家人事部只是政府工资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各行业工资的主管部门,在劳动部的指导下开展行业工资管理和工资制度改革。因此,虽然有“事业单位”的名称,但在工资管理上并没有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没有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第二阶段为工资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时期(1978-2006年)。改革开放后,企业与行政部门分开,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作用逐渐减弱。加之国家需要加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对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也提出来。这一时期,国家工资管理部门对各类事业单位工资的统一管理才真正开始。

1978年3月,民政部成立了机关人事局,其相关工作职责包括“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这是事业单位工资管理职责首次出现在国家部委职能中。这一方面表明劳动部门不再具有管理各事业单位工资的职能,另一方面也表明事业单位工资统一管理的时代已经到来。虽然国家有事业单位工资主管部门,但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工资管理和工资制度改革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事业单位工资主管部门作用的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逐渐弱化。 从1993年、1998年、2008年机构改革中教育、文化、卫生三个部门“三定方案”所确定的部门职责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中部门职责的变化。

国家教委在1993年机构改革中的“三定方案”中,工资管理职责为“负责教育系统人事劳务工资管理工作”和“指导学校内部人事劳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但在1998年的“三定方案”中,教育系统工资管理职责和指导学校分配制度改革职责已不复存在。2008年的“三定方案”中,没有将整个教育系统的工资管理职责列入,只是增加了指导直属高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职责,只负责直属高校内部分配工作,不包括工资总额等对外关系。卫生部在1993年机构改革中的“三定方案”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在1998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工资方面的职责十分明确,要研究制定卫生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但在2008年的“三定方案”中,整个卫生系统卫生人员工资管理的职责却完全消失了。在1993年机构改革形成的“三定方案”中,文化部被要求研究、指导和推动全国文化系统工资分配制度改革。1998年机构改革中没有提到工资收入分配,但一般认为人事劳动制度中包括工资收入分配。在2008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文化部只负责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不再承担整个文化系统工资收入分配和相应改革的相应职责。

这一时期,事业单位分别于1985年、1993年进行了两次工资制度改革。在这两次工资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作用不能和前一时期相比,更不能和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这些部门所起的作用相比。新的工资标准不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发布,即使联合发布,也以工资主管部门为主,使用工资主管部门的文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一般不对工资管理中的问题发文件,政策全部由工资主管部门制定、答复。

第三阶段,即2006年至今,地方政府主导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阶段。地方政府主导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是对实际情况的总结。形式上,工资管理还是中央政府负责;实质上,工资水平由地方政府决定。

199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为地方、部门、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打开了政策漏洞。加之实行多年的工资分区制被废除,区域性附加津贴尚未出台,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尚未建立,地方、部门、单位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基金远远超过基本工资,成为工资的主要构成部分。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不同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严重分化,收入分配混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虽然要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但地方政府的实际工资收入权并未完全收回。 2011年7月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加明确地把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的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同时指出整个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把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和管理办法的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

为什么说这一时期地方政府在薪酬管理上起主导作用呢?首先,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改革后,各种津贴、补贴成为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主要构成部分,其水平由地方政府确定。其次,绩效工资的管理方式由地方政府确定。文件赋予地方政府权力,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中央政府基本不再管。第三,地方公务员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全部由地方政府确定。因此,虽然管理体制上没有大的改革,但从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到发放绩效工资总额,都是地方政府的事。实际上,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权已经逐渐向地方政府转移。

二、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确。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涉及中央工资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本身,各相关方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看似人人有责,实则无人管的局面。各相关方都能对事业单位工资有所作为,但没有人负责,更没有人被追责。

政策不统一,要求不明确。整个事业单位的政策缺乏统筹考虑,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工资保持基本平衡缺乏统筹考虑,各自解决问题,各地政策极不一致,差别很大,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冲突。

改革推进缓慢,难以形成合力。现行事业单位实行的是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确立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十余年过去,这一制度的利弊逐渐明朗。特别是中央对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要求,让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更加清晰。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畅、分工不明确、各方积极性不够等原因,相关改革推进十分缓慢。

三、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按照“分散权力、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对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部门负责建立体现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中央提出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工资制度,这是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思路。今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应该是多元化的,但大致相同的行业、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采用相同的工资制度,所以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肯定会有多种工资制度并存。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会更有效,可以调动各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各主管部门的优势,明确改革责任,加快改革进程。在新时代,提出发挥部门在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中的作用,是新时代的新需要。历史表明,在工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部门也能够站在大局的高度,处理好相关问题。

地方政府负责控制工资水平,平衡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工资。事实上,自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就承担了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任务,但在管理体制上并未明确。在清理规范津补贴工作中,国家注重分级管理:中央政府负责规范管理省级机关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合理规范津补贴水平。后来的文件也注重发挥地方管理的积极性,要求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促进形成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地方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管理是现实,但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确认,使其更加明确、更加规范,也更便于检查监督。 目前,各省市都在探索如何建立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工资管理,虽然意义重大,但地方政府在各方面都无法与国务院各部委相比,因此这项工作还是由中央有关部门来做更为合适。未来的管理体制明确后,地方政府只要依据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经中央工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施即可。

事业单位要搞好内部分配。内部分配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各种制度、政策、改革都需要事业单位来落实。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事业单位没有分配权。随着国家盘活内部分配政策的出台,事业单位有了很大的分配自主权,特别是绩效工资制度出台后,大部分绩效工资都可以由单位根据绩效考核进行分配。但相当一部分单位不会采用这一政策。因此,事业单位本身也要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用分配自主权来盘活和改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今后,除了部分事业单位完全按照公务员来执行外,其他事业单位要么实行包干工资,要么与经济效益挂钩。 因此,事业单位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内部分配上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在部门指导下,建立符合单位特点、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积极性的内部分配制度。

中央工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事业单位工资工作和工资制度改革,协调各行业、各地区的工资关系。中央工资部门要大胆放权给行业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着力协调、协调各行业、各地区的工资关系。各行业着力研究本行业工资制度和工资水平,但行业之间要保持基本的平衡,所以这就需要中央工资部门站在全局的角度,代表国家去协调。同样,各地区在管理各地区工资水平时,也主要考虑本地区的情况和要求,中央工资部门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去协调、审批后去落实。地方工资水平的审批,也可以只管一级就可以了。此外,中央工资部门还要研究整个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原则,对一些重大政策问题提出要求。当然,中央工资部门也要管理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现行绩效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具体性很强,增加了中央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因此中央工资部门放权后,需要职能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

(原标题: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研究;作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中国人才研究会会长何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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