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吸引各类人才到本市工作,增加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整体素质,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根据《河北省吸引国内外人才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才为本市急需、必须储备的引进对象:
(一)各专业专家、学科带头人和重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二)承载高新技术项目、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的科技项目和重大经济合作项目;
(三)留学归国人员和各类海外专业人才;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真正有才华、有知识的人员;
(五)国家重点大学的博士(含博士后)、硕士、毕业生以及本市紧缺的其他高校毕业生;
(六)具有特殊技能的特殊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应当根据本市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引进急需人才、适当储备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应当采取调动、招聘等形式。特殊人才的引进应当简化、简化程序,可以作为离职人员予以受理。
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事局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市人才发展交流中心负责受理人才引进申请、存储信息、建立档案、发布信息、组织申请人与人才的洽谈工作。用人单位、提供人才引进等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人选的评审和评价。考核评价应当以实践技能为依据,用人单位应当纳入评价范围。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引进基金。资金来源通过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县(市)、区财政支付、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人才引进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交流中心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途有: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缺口专业人才尚未确定用人单位的,给予临时工资或者生活补贴;
(二)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三)用于奖励引进人才先进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省会城市人口调控机制发展办公室对引进人才实行单独的市场准入配额和禁止计划。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证书》颁发市场准入许可证。
第十条 公安、粮食部门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证书和市场准入许可证办理粮食关系。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为在职职工的,可以随调,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工作;未成年妇女的子女可以与其一起搬迁(无子女的可以与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一起搬迁)。具有农业户口的搬迁配偶及其子女,可单独办理“农转非”手续;符合就业条件的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人事劳动部门将协助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动关系。其中,实行企业式管理的自负盈亏单位不受人员编制限制;差别化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人员编制;人员满员或超编的事业单位,如果确定需要引进人才,允许先进人才,然后调整分流。
第十三条 引进取得硕士学位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自愿在县(市)、区级以下单位和乡镇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人才,其人员户籍、粮食关系可存入市人才发展部门。通讯中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引进下列高级人才,发给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一)省级专家、学科带头人;
(二)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省长特别奖;
(三)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四)其他高级人才。
实行差别补贴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前款所列人才时,分别承担80%、30%的安置费用,其余20%、70%由同级财政局通过市人才发展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人才,应当提供住宿。
第十六条 来本市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硕士以上海外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编制、人员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指标限制;雇主应优先考虑住房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自费购买住房的,给予适当补贴;留学前工龄、留学期间工龄和到达接收单位后工龄合并计算;再次申请出国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境外专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合法收入等利益将依法受到保护,并按照其本人意愿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符合录用国家公务员条件的,可以单独列出指标,按照录用程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辞职来本市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原身份、工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和服务年限,经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事局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凭石家庄市人才鉴定证书可以直接聘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殊情况下可以晋升。所需的附加专业技术岗位指标可专门解决。
第十九条 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意愿为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做出贡献的,受益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重奖:
(一)因特殊才能做出贡献,年增加利税500万元(不含原额)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利税由300万元(不含原额)增加到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利税增长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项目成果开发利用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前三年按项目成果实现利润的15%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引进人才的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依法切实保护引进人才的使用、晋升、福利、奖励、流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具体问题由石家庄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