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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外籍专家、外籍专家聘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延边大学招聘外国专家、教师

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搭建高水平学科平台,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推进我校一流学科建设,规范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管理,根据《关于高等学校聘用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的通知》(教联[2017]28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高端引领、需求导向,加大高水平外籍教师引进力度。通过开放、灵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学校战略发展需要的高端、高水平外籍教师来校任教,带动学科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申请国家、省、校各类人才计划等方式聘请外籍教师来我校工作。优势、特色学科要加大聘请外籍教师力度,重点扩大长期外籍教师和专业外籍教师比例,特别是高端、高水平外籍教师比例。

第三条 我校外教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外教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外教的日常管理及办理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手续。外教的招聘与管理由聘任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力资源管理处三方协作配合完成。

第二章 外籍教师类别及聘任条件

第四条 外籍教师按工作时间分为短期外籍教师和长期外籍教师

短期外教是指来我校执行教学、培训、科研合作、讲学等任务,期限不超过91天的外教。

长期外教是指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访问等工作时间在91天以上(含91天)的外教。长期外教分为语言外教、专业外教、科研专家、访问学者。

A.语言外教: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从事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

B.专业外教: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

C.科研专家:与我校签订正式合作合同、主要负责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

D.访问学者:各学院(系)、科研团队根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协议邀请或合作院校、国家合作项目派遣来我校交流、访问的外籍教师

第五条 短期外籍教师聘任条件

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学历,熟悉相关领域最新学术动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 长期外籍教师聘任条件

(1)外语教师

外语教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2)专业外教

从事专业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当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科研专家

从事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外籍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如属我校聘用的高端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

(1)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学历,有相关科研工作经历;

(2)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取得同行公认的学术成果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符合学校国家、省级或校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人才需要。

(四)访问学者

按照合作协议或项目使命宣言等执行。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七条 外籍教师工资福利一般实行约定工资制度。学校根据学历、职称、国际影响力、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工资标准,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自行承担。具体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另行制定。

对纳入人力资源管理处人才引进范围的外籍教师,其工资、福利、补贴等按照学校人才引进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聘、续聘、解聘程序

第八条 年度就业计划申报

聘任单位须结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等需要,制定下一年度聘请外国专家、外教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延边大学聘请外国专家、外教____年师资计划》(详见附件1)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年度外国专家预算和学校总体工作安排对申请进行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1月初将审核结果反馈聘任单位。未纳入聘请计划的外教,不予聘任。

第九条 聘任短期外籍教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聘任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月根据招聘计划确定合适人选,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延边大学聘任短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审批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后,报校领导批准,必要时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受理逾期提交的材料;

(2)对已获批准的外籍教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为其办理邀请函,并通过聘任单位转交给外籍教师,复印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聘任单位留存备查。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凭邀请函和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访问签证(F签证);

(3)聘用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到岗前主动与应聘者联系,做好授课、培训、科研活动等安排。

第十条 聘任长期外籍教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月根据招聘计划确定合适人选,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延边大学新聘长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审批表》(详见附件3),办理来华工作手续所需材料。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后,报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如因聘用单位迟交材料导致外籍教师不能及时到岗,由此造成的影响由聘用单位承担;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为拟聘任外籍教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和办理工作签证(Z签证)所需的邀请函件,并通过聘任单位转交给拟聘任外籍教师,复印件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聘任单位留存备查。拟聘任外籍教师持上述两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签证(Z签证)。

(3)聘任单位应当主动与拟聘外籍教师联系,并在拟聘外籍教师到达前完成教学及其他相关工作。

(4)拟聘外籍教师到校后,聘任单位协助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表》、《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银行卡、电话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其办理校内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24小时内),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卡通、上网户口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良好,为我校学科建设做出贡献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续聘。续聘程序如下:

(1)聘任单位应于聘任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将填写完整的《延边大学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再聘任审批表》(详见附件4)及相关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2)对经批准重新聘用的外籍教师,聘任单位协助其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教师合同可以终止:

(1)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规章制度的;

(二)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上级领导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传播攻击我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或者非法政治活动。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予以开除。

(三)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经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任单位指出仍不改正的;

(4)侮辱、殴打、责骂、体罚、威胁、勒索学生的;

(五)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的;

(6)连续请病假三十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7)未经学校同意,长期聘任外籍教师不得在校外兼职,不得从事任何与教师身份不符的社会活动,一经发现,解除聘任合同。

(8)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必须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日常管理工作,尊重外籍教师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思想政治等方面管控,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并至少指定一名专业教师和一名学生助教作为联系人,提供工作、生活上的协助。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提供咨询服务等,须事先征得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聘用单位获悉此类信息,须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外籍教师离开常住地一个月以上时,应及时办理报告手续。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和学校安全保卫处应当关心外籍教师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各类意外。如遇患病,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协助救治,并尽快与保险公司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取得联系。

第十六条 对于外籍教师一般违法行为,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开除等相应处分;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条例》或者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外籍教师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励、处罚和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外籍教师,学校将授予其优秀外籍教师荣誉称号,并推荐其参加吉林省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评比活动。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聘任长期外教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延边大学聘任长期、短期外教汇总表》(详见附件5),对学期中途离职或暑假期间离职的长期外教,聘任短期外教的单位须于离职后一个月内报送《延边大学聘任长期、短期外教汇总表》。

通过高端专家项目、合作办学项目引进的长期、短期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在我校任职、访问期间,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保守国家核心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教职员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延边大学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校发[2015]2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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