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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通知

处理指南

师[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部委、各部委、各省共建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师德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的高校教师队伍。信仰、道德情操、知识扎实、仁爱,对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教师,予以处理《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和《新时代高等学校教师十大职业行为准则》等违反师德的行为。 提供以下指导。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管理、明确领导部门、学院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部门)和教师自律。 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师德负有共同责任,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把教书育人与修身养性结合起来,坚持立身自强。以德立人,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人。 。 教师如有不当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大学教师的不当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参与奖励评比、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工资晋升、干部选拔、人才计划申请、科研项目申请等资质。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也应当采取限制招生名额、暂停招生资格、甚至取消导师资格的措施。 上述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开除、开除等行政处分。 》按相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 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还将受到党纪处分。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处理教师不当行为时,要坚持公平正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合法,手续齐全。

五、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师德违法行为的受理、调查和处理机制,指定或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审查、监督程序。 对教师不当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得泄露调查的相关内容。 教师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高校教师的待遇将根据悔罪表现,在任期届满后延期或终止。 决定和结案决定均应当完整记录在个人人事档案中。

六、高校师德建设必须坚持权责平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职追究、严格问责的原则。 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正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职权和职责分工追究责任:

(一)师德体系建设、日常教育督导、宣传防范工作不到位的;

(二)未及时调查发现师德问题的;

(三)发现教师道德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四)教师违纪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教师违纪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发生师德失范问题或者师德失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行为。

7、教师师德有问题的,学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必须分别向学校作出审查。 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训诫、通报批评等。 将通过纪律和组织措施追究责任。

八、存在师德失范问题的,学校必须向上级解释,吸取教训,自查自纠,落实整改。 学校屡次出现师德问题的,学校分管领导应当会同学校进行核查,学校应当在上级机关的督促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学校要根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违法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教师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

教育部

2018 年 11 月 8 日

 

标签:师德   大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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