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湖北事业单位报名人数
  •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0湖北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依照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调查。 给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处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非法携带、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惩罚。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2020 年 12 月 4 日

汝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

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知

为加强烟花爆竹、天灯安全管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汝南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全年不得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2.违反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天灯,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天灯,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放。责令机关停止出发,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天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四、未经许可通过公路运输烟花爆竹、天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和违法所得。

五、非法携带、邮寄、携带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其他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天灯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惩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和镇(街道)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烟花爆竹、天灯安全监管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 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保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 年 12 月 25 日

遂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

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通知

为加强烟花爆竹、天灯安全管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焚烧“孔明灯”的紧急通知》(豫政办名电[2009]23号)等文件,现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孔明灯安全管理的规定如下:

一、遂平县全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2.违反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天灯,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天灯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放。停止出发,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这构成了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从事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个人、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天灯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四、未经许可通过公路运输烟花爆竹、天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和违法所得。

五、非法携带、邮寄、携带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天灯等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拒不服从管理,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和镇(街道)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烟花爆竹、天灯安全监管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 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保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同时废止。

遂平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13 日

上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商政通[2021]1号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禁止范围。 上蔡县辖内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实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县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2.保障措施。 全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单位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将禁放烟花爆竹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请遵循此通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等要做好本单位、辖区的禁燃烟花爆竹工作。

3.加强监管。 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给予处罚。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泛宣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发动全县人民积极配合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营造文明有序的氛围。和谐上才。 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蔡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14 日

泌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有效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现公告如下:

1.无燃烧区域。 泌阳县辖内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全年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禁燃区内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邮寄烟花爆竹、爆炸物品。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对各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指导、督促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三、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节日,确需在禁燃区域举办烟花爆竹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供行政许可。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4、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批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五、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邮寄烟花爆竹、爆炸物品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在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出发,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酒店、宾馆等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做好禁燃、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的宣传解释,逐步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自觉禁止燃烧、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全区禁燃、燃放烟花爆竹。

八、欢迎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热线:公安局:110;城管局:12319;应急管理局:7991366;市场监管局:792230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自2019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发布全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依法依规推进禁售、禁售烟花爆竹政策法规。 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全省全省、全时段禁燃烟花爆竹政策规定,实行全省全省全时段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全区禁售禁排实施后,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河南省PM10、PM2.5、SO2平均浓度同比大幅下降。 与周边省份部分城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情况相比,禁燃禁燃的效果非常明显,也得到了群众的响应。 因此,今年河南省春节期间将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热门推荐

 

标签:烟花   爆竹   燃放   非法   公安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gsgwyw.com/xingce/46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