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由一级伤残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按2023年享受标准调整。增加68元/月,伤残等级增加68元/月。 62元/月,三级伤残增加58元/月,四级伤残增加54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9344元/月,二级伤残8705元/月,三级伤残8182元/月,四级伤残7646元/月。
2、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生活照顾费,按照2023年享受的标准进行调整。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的增加62元/月,大半生生活不能自理的增加62元/月。工伤加薪49元/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加薪3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照顾费标准为:完全生活不能自理者6154元/月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大半生生活不能自理者4923元/月,生活不能自理者3693元/月。部分照顾自己。
三、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月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残疾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低于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幅。若养老金增加,则按照养老金增幅计算。
四、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造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通知的内容。有规定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支付。
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发放伤残津贴和生活照顾费的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雇主。
六、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会章程[2023]1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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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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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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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保局介绍 202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