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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介绍】

中国事业单位考试网为您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汇总》,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战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一: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在继承、接受捐赠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中,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就已经死亡,其公民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因此,根据最新法律《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所以,做真假题的时候,一定要有前提条件,不能直接说胎儿有享有公民权利的能力。

试题复习1(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5.12,四川省):

(判决简析-不定项) 【说明】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继承时不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1. 这种说法正确吗?

2. 为什么?

一、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起至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任何附属法律都不能与其相抵触。

C、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D、继承份额虽不为胎儿保留,但我国民法另有规定保障胎儿的合法权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一部特别法。 当与一般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1.【答】错。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在继承、接受捐赠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上,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就已经死亡,那么它的公民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因此,胎儿从一开始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特殊情况下能够享有民事权利。

2.【答案】CE。 分析:由于本题是2015年做的,当时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所以根据当时的法律,只能选择CE选项。 《继承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 根据特别法,它优于一般法,故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法》规定,分割财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果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因此,说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是不正确的。

试题复习2(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7.12,四川省):

(判决书)自然人自出生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继承时,胎儿即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正确。 分析:《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涉及继承、接受捐赠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就已经死亡,其公民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因此,这个问题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知识点2:继承顺序。 具体知识点如下:

①同一代人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

②代位求偿权

③合法继承

④继承的概念:继承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

⑤ 处置无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组织。”

⑥ 遗产分割期间,遗产归继承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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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复习1(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6.12,四川省):

(单选)独生子小李的父母于2016年9月11日因车祸同时去世,留下120万元押金。 小李的奶奶因过度悲痛于2016年9月12日去世。 除了A爷爷、B叔叔、C婶,小李没有其他亲人。 那么正确的保证金划分方法是( )。

A、小李、A各得60万元,B、C不分享。

B、小李、A各得50万元,B、C各得10万元。

C、小李获得85万元,A获得25万元,B、C各获得5万元

D、小李收到67.5万元,甲收到37.5万元,乙、丙各收到7.5万元。

【答案】C. 分析:小李的父母同时去世,他们没有继承各自的财产。 夫妻俩的共同财产是120万,所以小李的父亲继承了60万的遗产,小李的母亲继承了60万的遗产。 根据法定继承,小李母亲的继承人只有小李一人,因此小李继承了母亲60万元的遗产。 根据法定继承,小李父亲的继承人包括小李的祖母、祖父和小李。 遗产是60万,所以小李的爷爷得到20万,小李的奶奶得到20万,小李得到20万。 所以,此时小李的爷爷有20万的财产,他的奶奶有20万的财产。 小李的总数是60万+20万=80万。 小李的奶奶又去世了,小李奶奶的遗产是二十万。 根据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小李奶奶的继承人包括小李的爷爷、叔叔B、姑姑C。小李一共有4个合法继承人,所以每人得到5万。 综上所述,小李的爷爷有20万+5万=25万; 小李的叔叔B有5万; 小李的C阿姨有5万; 小李有60万+20万+5万=85万。 因此,本题答案为C。

试题复习2(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7.4,四川省):

①(单选)工人A父母早逝,未婚无子。 他的哥哥先去世,并生了一个儿子B。邻居C经常照顾A的生活起居。 A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A的遗产的法定处分是( )。

C 继承 B. 国家所有 C. A 单位所有 D. B、C 继承 【答案】B.分析: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在这个问题上,A没有法定继承人,所以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或者无人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死者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在他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 问题中。 没有提到A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所以按照一般规则属于国家,所以本题答案为B。

试题3复习(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7.12,四川省):

(单选)甲与妻子乙育有两个儿子,丙、丁。丁与妻子乙结婚,育有一女。 丁某于2015年12月10日因车祸去世。甲、乙共有财产现金600万元。 A于2017年3月20日去世,B因过度悲伤于同年4月10日去世。 B去世时,A的遗产尚未分割。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丁先于A去世,所以A的继承人有B、C、E、Ji。

B. A的遗产在分割前属于死者普通股

C.他总共继承了300万元遗产

D.C继承遗产总额200万元

【答案】C. 分析:丁先于A去世,故发生代位权。 A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妻子B、儿子C、孙女,均以代位继承方式继承,不包括儿媳E。A项错误。 A的遗产在分割前应为共同所有。 分割后,原则上应按股分配财产。 B项是错误的。 A、B共有财产600万元,故A的继承金额为300万元。 丁先于甲去世,丁之女已取得代位权。 因此,A的三个继承人B、C、J各有100万元。 因为在财产分割之前,A的合法继承人B去世了,所以发生了继承权的转移,即B应该继承的100万元给了B的合法继承人C和他自己各50万元。 同时,B自己的300万也被C和他自己继承。 因此,C继承了100+50+150共300万元,他继承了100+50+150共300万元。 C项正确,D项错误。 因此,本题选C。

试题4复习(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8.12,四川省):

(单选)周、李于199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周,并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 李于2009年去世,李的继承人没有分割房子。 2012年,周某与王某再婚。 周某、王某同意将上述房屋的50%无偿捐赠给王某。 李父母和小周均表示反对。 关于下列关于周某无偿赠送50%产权的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一个有效的。 周某拥有50%以上的产权,可以自由处置。

B、有效。 周某拥有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可以自由处分。

C、无效。 未经该财产全体共有人同意,周某不得单独处分该财产。

D、无效。 未经小周同意,周某不得单独采取行动。

【答案】C. 分析:传统民法中,死者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共同分享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将继承,二级继承人则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级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因此,对于本规定中的房屋,问题中,周某、小周、李某某母公司基于继承关系构成联名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某共有人擅自处分该共同财产构成对共同财产的无处分权,因此,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经该财产全体共有人同意,周某同意将该财产的产权赠与给他人free无效,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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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5复习(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9.4,四川省):

(单选)A、B均再婚。 A与前妻C育有一子D(15岁,与母亲同住),B与前夫育有一子。

女E(14岁,与父亲同住),A去世,未留下遗嘱。以下为A的一级继承人

是的( )

A.B、C、D、E B.B、D、E C.B、D D.B、E

【答案】C.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将继承,二级继承人则不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B就继承权而言,D作为A的妻子,具有继承权,而E作为A的非监护继子女,没有继承权,因此E也没有继承权。因此,A的继承人是只有B和D。因此,本题答案为C。

试题复习5(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9.4,四川省)

(单选)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并居住,但房产证上的产权登记人

张. 小张是他们两人唯一成年的儿子,独自一人生活。 2018年,张某去世,房子归王某一人所有。

居住。 以下哪项陈述是正确的:

答:张某死亡后,产权变更登记前,该房产归王某所有。

B、张某死亡后,无论是否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该房产均归王某、小张共同所有:

C、因房产证上的业主登记为张某,故张某生前拥有该房产。

D、张某去世后,因王某独自居住、使用,该房产归王某所有。

【答案】B. 分析: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和儿子小张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均拥有该房屋的继承权。 遗产分割前,遗产归继承人共同所有,故本题答案为B。

知识点3:遗嘱的形式-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见证条件:《继承法》第十七条“口头遗嘱应当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受遗赠人。”

试题回顾(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7.4,四川省):

(判决)遗嘱人甲遭遇意外,生命垂危。 他身边只有15岁的B。 B可以成为A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答】错。 分析:《继承法》第十七条“口头遗嘱应当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的。” 《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 口头遗嘱必须有除B以外的两名或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且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此题错误。

知识点4:遗产债务的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已经分割,债务尚未清偿时,有合法继承权的,遗赠人继承、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先用其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债务不足以清偿时,剩余债务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所受遗产的比例清偿。如果只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按照继承的比例返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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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复习1(本题来自学生回忆)(2019.4四川省)

(单选)A有一子B、一女CA,生前留下遗嘱,规定其去世后,其财产3万元归B所有,2万元捐赠给B。

与侄子丁。 A去世后,留下了9万元的遗产和5万元的债务。 B、C、D 依法各得 5 分。

1万元、2万元、2万元。遗产分割完成后,债权人要求欠款,B、C、D均不愿

承担债务。 下列债务分担符合法律规定:

A、B还款3万元,D还款2万元

B、B、C、D按照其实际继承份额的比例支付。

C、C还款2万元,B、D各还款15000元。

D、B、C、D分别偿还26000元、20000元、4000元。

【答案】D.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已经分割且债务尚未清偿时,有合法继承权的、遗赠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人应当先用所取得的遗产清偿债务,当债务不足以清偿时,剩余债务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收益比例清偿。如果仅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按照所得收益的比例返还。” 因此,本题的遗产总额为9万元,遗嘱中的5万元部分分别给了B。 分别给B 3万元和2万元。 法定继承部分4万元,由B、C各继承2万元。 5万元债务先由法定继承部分清偿。 ,即B、C各支付2万元。 剩余部分由B、D按照继承遗产比例偿还,即B偿还6000元,D偿还4000元。 综上,B、B、D分别应偿还26000元、20000元、4000元,故本题选D。

综上所述,2015年至今四川省继承法相关知识点问题分布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继承法知识点在2015年、2016年各有1题,2017年开始出现4题,2018年又恢复到1题,2019年又恢复到3题。也就是说,整个继承法考试的知识点都在上升。

从内容来看,继承法知识点的具体测试内容如下:

1、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继承方式和继承顺序。 具体知识点如下:

①同一代人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

②代位求偿权

③合法继承

④继承的概念:继承是公民死亡后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

⑤ 处置无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

⑥ 遗产分割期间,遗产归继承人共同所有。

3、遗嘱的形式;

4. 遗产债务的清偿

综上所述,继承法考试的内容越来越细,难度也越来越大。 其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替代继承和继承顺序基本上都是比较常见的知识点。 因此,在复习时,需要全面、仔细地学习继承法相关知识,同时重点把握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等常规知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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