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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复核和申诉的具体流程与期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章 审查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了解纪律处分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作出决定的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按照规定,处于同一级别。

中央和地方事业单位受处分的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予受理的。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制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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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纪律审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纪律决定,重新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单位重新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一)处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改变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改变处分决定:

(一)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法违纪情节认定错误的;

(三)处罚不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发生变更,需要调整工作人员职务级别或者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福利,并按照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限期内恢复名誉。适当的范围。

被撤销处分、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遭受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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