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问题 1 东方 2013年4月26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以下简称第18号令)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纪律处分进行系统规范的国务院专门部门规章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 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于2006年废止。2011年1月1日废止后,对事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用的工作人员,基本没有纪律处分的依据。适用单位范围 无异议,第十八号令适用于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也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尚不清楚。需要说明的是,18号令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起草的。由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制度的局限性,18号令发布时,中央组织部未能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签署。监督只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命令以及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制定公务员法配套规定时联合发布的通知进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函[2012]290号)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即18号令适用于所有业务单位。
适用人员范围。 18号令明确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可参照执行。有同志认为,18号令并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处罚。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实行相应的处罚。立法方面仍存在差距。对此,需要指出的是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事业单位实行招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技能岗位三类。人员应当在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相应的岗位类别。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是劳动合同中的技术工人,其纪律处分应适用18号令。不存在参考实现的问题。处罚种类 第十八号令规定,监察机关对事业单位中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权限,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但在18号令规定的处罚种类中,《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降级处罚的监察决定。对此需要指出的是,18号令规定的降低职务级别的处罚种类,是专门针对实行聘用制度和职务管理制度、无法适用开除处分的事业单位的。内涵与开除的处罚没有本质区别;此外,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制定了第18号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定》,监察部对行政监察法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问题有解释权,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降低职务等级的监察决定。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