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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当清晰、详细,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用于指向具体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渠道。

(四)对于所需政府信息,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如亲自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应附上申请表并附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果您在线申请,请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五)承诺仅将获取的政府信息用于自身特殊需要,不进行炒作或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除亲自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邮寄、电报、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还应当在信封显着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在“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选择“按申请公开”栏目,或直接输入以下网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直接提交。

(3)网上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从本机构网站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构提出申请。 (电子邮件是)。

(四)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构不直接受理电话、短信等方式提交的申请)。

(3) 申请处理

报名参加初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出具确认回执)。

1.初审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求不齐全,包括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或相关性证明来说明特殊需求而未提供的,不符合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通知申请人补充。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清晰、形式要求是否齐全、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亲自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收到申请之日为提交日期;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三、通过普通信件等不需要签名的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日期以是收到申请的日期;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传真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5)回复

可以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当场答复; 无法当场答复的,自登记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 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构征求第三方及其他机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申请公开的信息已自愿公开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方式。

2.请求公开的信息能够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渠道和时间。

3、机构按照规定决定不公开信息的,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检索未找到所请求的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信息非应公开机构责任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可以确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本机构已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进行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存在不宜公开内容但可以区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部分,并说明不能公开部分的理由。被告知。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渠道,并书面告知权利人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

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开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说明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需要披露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三方。

十、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详见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本机构应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将根据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并且不会对信息进行处理、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6) 收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秩序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额或频率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按件或卷收取,累进计算。 本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每项申请适用其中一项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计件征收适用于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 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以最小合理单位计算申请数量。

逐件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①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月内提出的申请总数少于10件(含10件),不收取费用。

②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份(含30份):每份100元。

③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月内申请超过31件的:10件为一个级别,每增加一个级别,每件申请费用增加100元。

2.按量采集适用于申请人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况。相关政府信息已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我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渠道。 然后按数量收费。 按卷征收的,按单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A4以下纸张每面一页)计算页数,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页数计算。不累计计算。

按量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稿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②31-100页(含100页):10元/页。

③101-200页(含200页):20元/页。

④201页以上部分:40元/页。

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间,我局根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向申请人开具《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详见附件4),说明依据、标准、金额,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 等待。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费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 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理期限自申请人缴费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缴费期限届满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机构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所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集中管理。征收管理国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此外,信息处理费的征收情况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提供的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构申请更正并提供证据。 本机构将依法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反映、投诉、举报(投诉热线:-8888635;办公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前路18号;邮政编码:529700;投诉受理时间:8:30-12:00、14:30-17:工作日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 电话:-8933112。

附录:

1.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单位】.doc

2.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docx

3.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

4. 鹤山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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