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XX公司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不满
其他行政案件
全附字[2021]12号
申请人:全椒XX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唐X.
答复人: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沙浩,董事。
申请人全椒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被申请人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全人社监字[2021]1号)不服。保安局,2021年。2016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该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全人社会监察[2021]1号)。
申请人称:2020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全人社监[2021]1号),决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支付16名工资。范某某、郑某某等人赔偿金19.92万元,并责令申请人额外支付50%赔偿金9.96万元。 支付总额为29.88万元。 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就全仁社会监察令第6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示》通过EMS向全椒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020)。 该邮件于2021年1月14日签收,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给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尚未收到受理或者驳回的书面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加重处罚决定是在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未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作出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令第62号(2020)行政复议申请中,已就申请人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全人社监[2021]1号)是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应受到侵犯。 符合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请求撤销该决定。
被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采取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被申请人采取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2020年12月3日,范某某、郑某某等16人来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人拖欠职工工资共计19.92万元。
范某某于2019年4月加入申请人公司,主要负责机修作业并担任组长。 团队中有15名工人。 与公司约定的月薪为8000元、6000元、5500元不等。 因工作期间拖欠工资,XX团队15人于2019年10月15日全部离职。2019年10月15日,申请公司实际负责人葛某某、公司法人唐某工资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
郑某某于2018年7月加入公司,担任砌砖组组长。 团队有工人6人。 与工人约定的工资按日结算,大工人每天240/250元,小工人每天140/150元。 郑某某仍欠工资3675元。 2019年2月3日,申请公司负责人葛某某向郑某某开具欠条,承诺在2019年3月底前结清拖欠工资。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范某某等16人的投诉后,对投诉人进行了投诉登记,并制作了相关询问记录。 2020年12月3日,向申请人发出《要求确认工资金额通知书》(全人社监[2020]43号),要求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前将确认结果报送我社劳动局巡查大队。 2020年12月14日,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限期整改令(全人社会监察令[2020]62号),要求申请人支付16人拖欠工资19.92万元,并于12月21日、2020年将缴费及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劳动监察大队。
2、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因申请人逾期未支付职工工资,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因违反《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向其出具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理通知书》(全人社监【2020】11号)。工资支付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拟以下行政处罚(处理): 1、责令申请人立即支付范某某等16人工资19.92万元; 2、责令申请人额外支付50%赔偿金9.96万元。 总金额29.88万元。
2021年2月24日,因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示(全人社会监察令[2020]62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欠款,并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令第62号》,收到《劳动保障检查行政处理提前通知书》(全人社会监察[2020]11号)后仍未支付工资。 〕不。 1)、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理): 1、责令申请人立即向××等16人支付工资19.92万元; 2、责令申请人额外支付50%赔偿金9.96万元。 总金额29.88万元。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日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范某某、郑某某等16人到被诉人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申诉人XX公司欠其共计欠款。工资19.92万元。 被投诉人立即对投诉进行了回应。 登记投诉、提出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记录。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要求确认工资金额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3日内确认范某某等16人的工资。 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示》(全人社会监察令[2020]62号),要求申请人支付拖欠16人工资共计19.92万元。 ,并于2020年12月21日前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提交支付及整改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责令信,但拖欠工资尚未支付。 2020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行政处理预告通知书》(全人社监高[2020]11号),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申请人。 申请者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但拖欠工资尚未支付。 2021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全人社监字[2021]1号),决定给予申请人如下行政处理:①责令申请人立即缴纳罚款。范某某、郑某某等16人工资为19.92万元。 ②责令申请人加付赔偿金9.96万元的50%。 支付总额为29.88万元。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收到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的决定不服,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还查明,申请人已于2021年1月20日针对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4日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期限整改指示》(全人社会监督令[2020]62号) ,已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申请,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21年3月16日送达申请人。
郑某某于2018年7月进入某某公司上班,期间因拖欠工资,某某公司董事葛某某于2019年2月3日向郑某某开出工资欠条3675元,并承诺3月份支付郑某某工资。 2019年31日前全额支付工资。
范某某等15人于2019年4月进入××公司上班,2019年10月15日离开公司。期间,因拖欠工资,××公司法人唐某某、负责人葛某某向范某某举报2019年10月15日,等15人开出拖欠工资195525元的工资欠条,并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工资。
上述事实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查询)笔录、工资报销单、欠条、《要求确认工资金额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批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的证据可以有《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支持。
本机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应当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本案中,郑某某于2018年7月进入某某公司上班,范某某等15人于2019年4月进入某某公司上班,虽未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为某某公司提供劳务。 ,接受XX公司管理,已与XX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郑XX等16人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有伟帆XX、郑XX等16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拖欠范某某、郑某某等16人工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工资支付凭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工资数额和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要求确认工资金额通知书》后,未提供相关工资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拖欠范某某、郑某某等16人工资19.9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额:劳动者的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标准计算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付金额的50%且一倍以下:(1)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2)……”因此,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立即向16人支付工资19.92万元。范某某、郑某某等人,并追加50%补偿金9.96万元,共计支付29.88万元,符合要求。 根据法律。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被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诉人作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全人社会监察[2021]1号)。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