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因春节期间拒绝带电脑回家上班而被解雇的新闻成为众多网友关注的焦点,并引起了网友的共鸣。
上海一名软件工程师因春节期间拒绝将工作电脑带回家而被解雇,他起诉公司并获得19.4万元赔偿。
2月2日,据上海浦东法院官方账号报道,该公司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被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小张是一家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工作四年了。2019年春节前,公司通知小张把电脑带回家过年,说他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紧急服务。但小张拒绝了,公司就把他开除了。
理由为“恶意拒绝执行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等。
公司在辞退通知中称小张“恶意拒绝履行”、“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劳动时间规定”,同时公司称小张春节假期期间已请假27天,拒绝联系并假装“走失”。
小张对此的解释是,春节假期自己要和家人一起过,没有义务去上班,另外这27天都是合法假期,其中春节假期11天,补假12天,周末2天。
双方对午休时间的认定也产生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点,但小张半年来一直是11点半午休。
对此,小张回应称,公司在实际作息安排上,并没有按照员工手册来。
此外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公司称小张还恶意拖延劳务任务,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张第二天早上9点到客户公司,但小张一直拖到中午才到,小张解释称,接到通知时自己已经下班,征得客户同意后,便回公司拿电脑,导致自己迟到。
被解雇后,小张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万元以及加班费等费用,获得支持。
公司不同意,将小张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公司不支付赔偿金。
对于小张春节期间拒绝带电脑一事,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公司的要求并无不当,但小张当时正在休假,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务的义务,因此拒绝带电脑并不构成恶意拒绝公司安排。而且27天的休假也是出于正当的手续和流程,并非公司所说的“断网”状态。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的三项违纪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遂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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