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1. 申请条件
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
(二)在按照规定设有妇产科的医疗机构中分娩、堕胎(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三)就业女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具有本地户籍的失业妇女,就业时应当会同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城市城镇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生育生活补助金计算期限
生育妇女在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补助,产假、产假天数分别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三、生育生活补助金计发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补助金数额,为其月生育生活补助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生育生活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妇女生育生活补助月标准为妇女生育或流产当年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妇女生育或流产当年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在岗妇女在生育、流产前12个月内转换工作岗位的,其月生育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生育、流产前12个月内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3)失业妇女每月生育生活补助金按最低标准计算。
四、生育生活补助金发放规则
(一)在岗女职工当月生育或者流产,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市城镇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或者连续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补助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不足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补助费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缴纳月数除以12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当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累计已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9个月的,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人所在地区医保事务中心申请补发先行垫付部分。
(二)就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全部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职妇女享受的产假生活补助标准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其生育或者流产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差额部分。
五、关于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生育妇女,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3600元计算;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600元计算;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400元计算。
6. 其他
(1)即将生育的妇女,可通过“随申办”APP在线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或到城市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在职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由其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由上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审核。
区医保事务中心审核产妇有效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等、出生医学证明或出院小结及表明产妇生育状况的病历记录。如该证明或材料可从本市其他行政部门直接获取或从电子证明库中调取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出生证明等材料实行知情承诺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信息,提交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对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区医保事务中心对相关材料存在疑问的,可向申请人或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进行补充核实,核实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上海市医保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培训,并负责区医保事务中心批准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发放。
(二)在岗女职工当月生育或流产,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未按规定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生育或流产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3)妇女生育或流产(经《生育医学证明》认定)死亡的,仍可享受生育生活补助金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生育生活补助金享受期限计算至死亡月份。
(四)在职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补助期间,其本人和用人单位仍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确定下一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时,应当扣除在职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补助和享受年限。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本市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 年 8 月 10 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