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发布后,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请相应地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将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内。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舞弊,想办法定高岗位工资、高水平工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993号文件的规定核销64元价格、福利补贴和自建津贴,核销后不得重新核销。再创一个补贴,冠以巧妙的名字。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组织有关部委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继续抓紧组织实施工作,力争春节前实现大部分人员工资发放。
1994 年 1 月 29 日
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积极稳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技术等级尚未确定的技术工人如何申请变更的问题
为了帮助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未定的技术人员,特别是临近退休人员的工资改革问题,在本次工资制度改革中,这部分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目前的工作年限,工资。确定修改方法。鉴于不同地区、各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情况不同,国家对具体改革办法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各地区、各部门在确定具体改革措施时,应注意保证这部分技术人员的增资数额与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增资数额一致。具有确定的机构和机构的技术水平。合理的关系。同时,还要注意与工人技术水平考核工作的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影响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用干部如何改革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经组织批准正式任用为干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的,任用期间,工资可根据聘用职务调整。解雇后,仍执行职工工资制度。
3、在校学习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
在本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无年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校学习时间可以与工作年限合并考虑进行改革。这些人员在学校的学习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对于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延迟分配时间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因个人原因延期分配的,延期分配时间不能视为学习时间和工作年限;因组织原因延期分配的,延期分配时间可视为在校学习时间,并与工作年限结合考虑。 。
四、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薪酬确定
本次薪酬制度改革,博士后第一、第二进站期间的薪酬将分别按照讲师薪酬标准第四档、第五档确定。活跃部分的薪酬结构是根据员工所在单位类型,根据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业绩和实际工作量,并与同类人员进行比较确定的。
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人员按照统一政策修改后工资低于同级新进人员额定工资的处理问题学历。
在本次薪酬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按照统一政策执行调整后的薪酬。低于同学历新员工额定工资的,可按同学历新员工工资标准执行。分级工资决定工资。若岗位发生变化,分级工资可调整为该岗位工资标准对应档次。例如,1991年毕业,现担任副科员的硕士生,按照统一政策调整后的工资为副科员一级79元,十级77元,低于硕士生的固定工资。职级工资(副主任三级岗位工资109元,十二级职级工资92元)。调动期间,该批人员的工资可按照硕士生分级工资确定。如果你现在是一名首席文员,可以将分级岗位工资标准109元转为二级文员岗位工资标准116元。
六、金融系统工资制度改革如何组织实施的问题
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建立统一的职工薪酬制度,与金融系统在计划、财务、财务业务、人事、机构等方面的垂直管理体制相匹配。此次金融工资制度改革正在系统组织实施。具体办法是,人事部会同银行、保险公司制定金融体系工资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各银行、保险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各地将对金融机构进行指导。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要接受本地区其他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制衡。实施过程中,金融机构要注意防范系统和地方政府的“两端”。
七、关于非军事机关、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非军事机关和军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始终执行地方工资制度。本次工资制度改革仍按照国发<1993>3号文件执行。 79号及国办发<1993>79号85条,分别实行机关等级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并延续兵役津贴。考虑到这些人员在军队工作的特殊性和工资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此次兵役津贴标准将由现行的10%提高到15%。其中,实行代理工资制的,将以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为主。基数为职级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时,以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30%在职部分之和为基数。所需资金与其他新工资一样,将从军费中支付。
八、关于如何抵销现价、福利补贴和自建补贴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包括新工资标准现行价格64元、福利补贴和按规定自行设立的津贴,既包括国家统一的项目,也包括地方政府和单位自行设立的项目。为了便于管理和操作,核销64元时,各地必须先核销国家统一的项目。国家开办的项目低于64元的,对地方政府和单位开办的项目予以抵消。
鉴于各地补贴、津贴项目和标准不同,且国家对新工资标准纳入补贴、津贴的具体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区应报告补贴、津贴的名称和金额。具体补贴、津贴项目按照上述原则计入64元。中央和驻京国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工龄不满20年的离退休(退休)人员如何计算和支付退休金(退休生活费)问题。
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对工作不满20年、按照国家政策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费)比例规定如下:
等级工资制职工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退休时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全额支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职级工资按60年支付%;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60%支付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支付,岗位工资和职级工资按40%支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退休的,按照原工资(含生活部分)的70%计算退休金;工作不满10年退休的,按照本人原工资(含生活部分)的50%计算退休生活费。
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退休金(退休生活费)加上未纳入工资标准的剩余补贴、津贴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产费用的,可补足基本生活费当地员工。
10、对于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作为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此次如何增加退休金?
在本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1986年第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年第67号的规定,执行中共<1985>340号、1985年劳动工资22号后,享受原工资。领取100%退休金的退休专家、造反派,其退休金可按在职同岗位职工平均增资比例增加,无任何折扣。
11、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是否仍按照老子<1988>42号规定,每月额外领取5元生活费和基本退休金10%的待遇及国发<1992>28号问题
鉴于1988年劳动42号文件规定的额外5元生活补贴和1992年国发28号文件规定的10%基本退休金是在提高职工奖金标准的情况下实行的,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将奖金纳入工资,并成为计算退休金的基础。因此,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不再领取每月5元生活费和10%的基本退休金。
1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长期在西藏、青海、三级困难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时,按照国家政策是否会提高收费标准?问题
新的退休养老保险条例颁布前,国家和省部级劳动模范、有特殊贡献的老专家,以及长期在西藏、青海和三级困难地区工作的人员,仍可实行退休时国发第1978号第104号。 、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4>76、77号和国发<1983>68号等文件,提高退休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工资数额。员工在办公室。
十三、关于异地搬迁人员、迁入地已缴纳退休金的地区津贴如何发放问题。
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后,异地搬迁并由接收地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将领取接收地的地区津贴。
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