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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法核心考点总汇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4-11-28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核心考点总汇。相信行测考试肯定是不少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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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研读下文未成年人保护法核心考点总汇

《未成年人保护法》几乎每年公务员考试都会涉及,虽然所占分值不高,但考生也要把握住,国考网为大伙整理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考点,期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1、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存活权、进步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依据未成年人身心进步特征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进步的规律和特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家庭保护

第十条: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推行家庭暴力,禁止虐待、丢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能歧视女人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需要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同意并完成义务教育,不能使同意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五条: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能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3、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惜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能歧视,不能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互合适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训练时间,不能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婴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员工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能对未成年人推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手段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同意义务教育。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与影剧院、体育会所、动物园、公园等场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打折开放。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围不能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合、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合。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合、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合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合,不能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地方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很难判明是不是已成年的,应当需要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供应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地方设置不向未成年人供应烟酒的标志;对很难判明是不是已成年的,应当需要其出示身份证件。 其他人不能在中小学校、婴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合抽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实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手段等方面的规定,不能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风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邮件由其爸爸妈妈

5、司法保护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互联网等不能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名字、住所、照片、图像与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婴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婴幼儿园、托儿所教员工工对未成年人推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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