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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1、外籍教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须根据所开设的课程向教研室提交书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完成方案中规定的计划。 各种内容。 学期结束前,对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和措施。

2、外籍教师应当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教学时数进行教学。 如需增加或减少数量,可向所在教研室主任提出,协商后报院或系负责人批准。 如有需要,请报学校领导批准。

3、外籍教师使用的教材由教研室主任或相关人员协商确定。 必要时,校、系领导参加确定。 欢迎外籍教师推荐、提供或协助引进国外先进教材和电教教材。

4、外教可以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水平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教学,鼓励外教实践和探索新的教学方法。

5、外教要回应学生的严格要求,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积极征求学生的教学意见,认真布置和批改学生的作业,努力做好课外辅导和答疑工作。

6、外籍教师应做好学期末的课程复习和考试准备工作,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真主持学生考试。 评分和评论必须准确、客观。

七、外籍教师应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教学组备课活动,与中方教师合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八、外籍教师应当以听课或者其他方式接受院系领导、教研室主任等对教学情况的检查。

九、外籍教师应当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学期开始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上课; 学期结束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 如需变更,须提交申请说明情况,并经相关院系领导批准。 学期内不得随意调整班级。 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学生不得迟到或早退。

10、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的,应请假。 少于一天的事假须经教研室主任批准; 少于三天的事假须经学院或系主任批准; 三天以上请假须经学院或系负责人签字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报学校领导批准。 。 病假须凭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假证明。 工作期间和病假待遇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

11、未经教研室、院系领导同意,外籍教师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动事项。

12、外籍教师不得讲授与课程无关或关联不大的内容,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13、教学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教学成绩差的,给予批评教育; 对教学态度差,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经劝说无效的,学校、系有权开除。 或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雇。

第十四条 实施中遇到本规定未尽事宜的,可以由教研室或者院、系负责人与外籍教师本人协商解决。

 

标签:外籍   教学   教研   学期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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