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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文书:支票结算有哪些基本规定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6-09-29

  (1)支票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的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除定额支票外,支票一律记名。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还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

  (3)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4)支票的付款有效期为10天(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5)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炭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签发缺印鉴或错账号的支票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

  (6)签发现金支票须符保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7)付款单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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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日期的支票。因为签发远期支票容易造成空头支票,所以银行禁止签发远期支票。

  (9)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10)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可以请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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