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和目的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努力确保完成“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支持工住平衡和无房居民购房需求,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9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城办发〔2020〕83号)。
为认真落实城办发〔2020〕83号文件关于提高棚改和非自住房居民家庭公证摇号优先比例的要求,加强热点楼盘销售计划审核,合理确定住房供应量和认购户数比例,优先保障非自住房居民家庭住房需求,经研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遴选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优化改进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与现行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和要求相比,《通知》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实行购房资格预审,实行“一户一码,凭码登记”(详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购房资格预审的公告》)。购房资格预审将提前为居民提供资格预审服务,让居民及时掌握自己的购房资格,知道自己可以选择购房的区域。居民凭“购房资格预审码”即可参与商品房登记,登记更加便捷。同时也将大大提高购房资格审核部门的审核效率,缩短居民购房时间。
二是按照报名人数与房源套数比例确定销售方式。销售方式由开发商在报名前在开盘销售计划中明确。报名人数在可售房源套数1.2倍以下(不含1.2倍)的,由开发商自行组织有序销售;报名人数在可售房源套数1.2倍以上至3倍(不含3倍)的,按原规定按照公证摇号顺序抽签;报名人数在可售房源套数3倍及以上的,只向登记在册的无房户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销售,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对3倍以内的无房户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确认参加公证摇号。
3.如何支持无家可归家庭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的购房需求?
登记购房人数为可供出售房源数量1.2倍以下、1.2倍以上至3倍之间的商品住房项目,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住房数量不得低于总住房数量的20%,无房户住房数量不得低于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优先购房后剩余住房数量的60%。在选房阶段,应当先由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选房,选房范围为全部可供出售房源;在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选房完成后,再进行无房户选房,选房范围为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购房后剩余住房;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和无房户选定后剩余的住房,由普通购房家庭选择。
若登记购买者总数达到可售房源套数3倍及以上,则所有可售房源只向登记在册的无房户和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户出售,无房户可购房数不低于总套数的70%。同时,经公证摇号后,无房户按顺序选房,覆盖所有可售房源;无房户选房完毕后,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居民按顺序选房,覆盖无房户购房后的剩余房源。
4、无房居住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无房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遵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2)登记购买人及其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起无住房转移记录。
(3)常住户包括:一对夫妇;一对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婚(丧偶)的父亲(母亲)及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购房登记时离婚满两年的单身居民;丧偶的单身居民等。
5、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2016年10月1日本市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后通过货币住房改造安置的居民,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的,按照“拆一买一”的原则,以原拆迁房屋所在地作为区域认定标准,并按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补偿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
(2)补偿协议生效后,该人已经在我市住房限制购买区域内购买了住房,但购买日期在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买的住房为二手房。
2017年3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城办发[2017]10号),明确自2017年3月24日起,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
6、为什么住房与人口比例3倍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只出售给无房家庭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居民?
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城办发〔2020〕83号文件关于加强热点楼盘销售计划审核、合理确定房源供应量与认购人数比例、优先保障无房户住房需求的有关要求,我们将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和前期商品房备案情况,通过大数据分析,确定备案认购人数达到房源供应量3倍及以上的商品房,只向无房户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居民出售。
7、所有已成功登记办理棚改货币安置的无住房家庭或居民都可以参加公证摇号吗?
号。为落实城办发〔2020〕83号文件关于加强热点房地产项目销售计划审核、合理确定房源认购人数比例的要求,通过对我市前期商品房公证摇号、顺序遴选工作情况分析,符合购房资格的人数达到房源数3倍的,房源基本全部认购。《通知》明确,对登记购房人数达到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无房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稳定就业、户籍状况,顺序审核登记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审核确认的登记购房人数不得超过其已选房屋数的3倍,达到3倍时,购房资格审核工作完成。 经审核合格的无房户或棚改货币化安置户,纳入登记购房者名单,经公示后参加公证摇号;未纳入登记购房者名单的,不参加公证摇号选房,在登记购房者名单公示后,可立即参加该项目其他批次或其他商品房项目的登记。
8、无房户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居民购房资格审核具体顺序是怎样的?
对登记购房户数达到可销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按照以下顺序审核登记无住房家庭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的购房资格:
第一优先:具有项目区户籍且在项目区有稳定就业、持续缴纳社会保障的人员;
第二优先:拥有项目所在区户口;
第三优先:在项目区内无户籍,但在项目区内有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保,且具备在项目区内同一住房限购区内购房资格的人员;
第四级:在项目区内无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障金,但具备在项目区内同一住房限购区内购房资格的。
按照上述审核顺序,当审核确认的无房户和棚户区货币化改造安置户达到3倍套数时,住房资格审核完成。审核过程中,当第一顺序人数超过3倍套数时,将按照其在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进行审核;当第一顺序登记购房人数未达到3倍套数时,将依次审核第二顺序登记购房资格,以此类推。
例如:某商品房项目共计100套住房,备案完成后,已备案购房家庭有1000户,若开发商开售方案中明确70套住房供非自住房购买,30套住房供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以非自住房审核顺序为例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若非自住房共有600户,则将优先审核第一顺序非自住房(即在项目区内有户口、在项目区内有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保的人员)的购房资格。 审核后,若第一顺序无房户数超过210户(无房户数为无房户数的3倍),则按照其在项目区同一限购区内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依次进行审核,直至第一顺序无房户数达到210户,审核结束。审核后,若第一顺序无房户数未达到210户,则对第二顺序无房户(户口在项目所在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评审后,若第一序无住房家庭户数加第二序无住房家庭户数超过210户,则对第二序无住房家庭户数按照在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保时间长短的顺序进行评审,直至第一序无住房家庭户数加第二序无住房家庭户数达到210户时,终止评审工作,依此类推。
9、审核顺序最后一位若有多户无家可归家庭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符合同一条件的,如何认定?
当核实确认无房户数或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居民数量达到可提供住房套数的3倍时,如果最终有多户无房户或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居民满足相同条件的,均纳入登记购房者名单,参加公证摇号选房。
10、如何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房屋限购区域?
项目所在区同一住房限购区域是指在项目所在区内,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可以购买住房的区域。
11、如项目位于成都高新南区,第二优先权如何确定?
由于成都高新南区不设住房限购区域,为避免第二优先排序出现大量同等条件的无房户或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居民的情况,对位于成都高新南区的商品房项目,若第一优先排序的无房户或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居民数加上第二优先排序超过住房供应量3倍的,将按照其在我市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障时间长短的顺序进行第二优先排序。
12.序贯审核中,稳定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障的年限如何确定?
稳定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保年限根据我市现行购房资格审核要求,结合登记购房者本人情况确定。登记购房者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稳定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以最长的登记购房者为准。例如,一家三口登记为登记购房者,最长稳定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以三人为准;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登记购房者,另两人只填写家庭成员信息,则登记购房者的稳定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以登记购房者本人为准。
13、居民登记主要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是无住房家庭、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普通购房家庭必须通过购房资格预审,取得“资格预审码”,方可参加商品房购房登记,否则,不能参加商品房购房登记。
二是,购房者在参加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前,应充分了解商品住房地理位置、总价、户型等情况,结合家庭成员信用状况慎重选择所购商品住房,尽量避免放弃所选房源。经公证摇号并经公证机构出具公证证明的,购房者放弃所选房源的,将纳入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记录。购房者12个月内两次放弃所选房源的,自第二次放弃之日起,已登记的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不得参加商品住房购房登记。
14、如何保证公证摇号选房制度的公开透明?
一是开发商在销售前应制定销售方案,报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在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天府市民云”移动客户端房屋登记系统、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等予以公示。购房人登记通过全市统一房屋登记系统受理,登记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二是登记购房者名单将由购房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天府市民云”实时推送的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并送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由开发商在其网站和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
三是采取公证摇号方式,由公证机构主持、购房代表参加、全程记录。摇号结果由公证机构立即在其网站和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布,公告期限不少于1天。
四、选房过程将受到公证机构的全程监督和记录,选房结果也将作为证据被公证机构保存。
15、《通知》对欺诈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已登记的购房者应当对其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通知》明确,凡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在购房登记系统中予以登记。已登记的购房者及其家属三年内不得再参加商品住房购买登记。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将予以扣分、暂停其网络签约、备案系统、暂停其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等。
同时,《通知》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6、《通知》主要引用了哪些原规定?
2017年11月,我市开始实行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2017年11月16日印发《成都市城乡房屋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实行公证摇号选房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
2018年3月31日印发《成都市城乡房屋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实行公证摇号选房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18]35号)。
2018年5月15日印发《成都市城乡房屋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首售公证摇号选房制度的通知》(成房发[2018]51号)。
本通知发布后,上述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翻译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翻译:陈俊辉、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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