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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官网:水运检测资质认定办法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2年第 4 号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在2002年2月22日, 经由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在予以公布, 从2002年8月1日开始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此举旨在强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借此提升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 进而保障水运工程建设质量,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 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事宜, 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事宜, 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监管事宜, 本办法适用于这些情况。

在本办法里所讲的水运工程, 它涵盖了港口部分, 航道部分, 航标部分, 通航建筑物部分, 有着修造船水工建筑物这些, 还有其他附属建筑物这些, 针对它们有新建工程, 改建工程, 扩建工程, 安装工程以及大修工程。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在本办法中所指的, 是针对水运工程, 还有其所用的材料, 以及构配件, 再就是设备, 对这些的质量以及性能进行试验, 并且进行检测的活动。

于本办法之中所讲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乃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而获取《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进而从事水运工程试验以及检测的组织, 其中涵盖:

(一)专门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法人;

(二)被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赋予权力, 被勘察单位给予权限, 被设计单位授予职权, 被施工单位准予权力, 被监理单位认可权限后, 独立去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并非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水运工程, 其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 是实行专家评审的制度, 以及行政认定的制度。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去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并且要在认定的资质范围之内, 开展关于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水运工程试验, 进行水运工程检测, 理应做到科学, 还需秉持公正, 其所提供的数据要真实, 所给出的报告应准确。

第五条 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主由交通部主管, 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处理工作具体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中的交通主管部门, 负起本行政区域以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责任。其去设置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落实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 不得限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 任何个人, 也不得排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七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应的主要仪器、设备;

(三)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所具备的资质, 依据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主要业务范畴来划分, 有着水运工程材料专项试验检测资质, 还有结构专项试验检测资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材料专项试验检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水运工程结构专项试验检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十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其各个等级的资质, 都应当去符合, 本办法附件之中,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的规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十一条 欲拟取得水运工程之试验检测机构各类专项资质等级的话, 那应该是并且得向省跟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 不过要是本办法存在另有规定的情形的话, 那就得按那个另外的规定来行事了, 是这样的。

属长江航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其资质等级, 是要朝着长江航务管理局去提出申请的。

有一类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其直属交通部, 对于这类机构的资质等级, 要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若打算获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各类专项资质等级该有此类需要那般予以提交, 是需要把组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给提交上去的, 而且还得提交下列有关的文件、证件:

(一)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文件;

(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三)技术人员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 还有其执业过程中具备资格的证书, 以及能够证明其被相关单位雇用的说明材料。

(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

(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七)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绩;

(八)主要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

(九)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三条 对于初次去申请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情况, 是应当去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当中第(一)项至第(六)项所规定的有关文件的, 同时还要提交第(八)项规定的有关文件, 并且也要提交第(九)项规定的有关证件。

去申请晋升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需要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这些文件、证件是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项以外的。

若要申请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 以向社会提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 除了要提交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有关文件、证件以外, 还需要提交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水运方面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 需要递交一式3份, 要呈上有关文件、证件原件1份, 还要呈上复印件1份。

第十五条 那接受申请的省, 那接受申请的自治区, 那接受申请的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 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 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应当在收到有关证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去核实有关文件, 去核实有关证件, 要确认有关文件复印件的真实性, 要确认有关文件复印件的完整性, 要确认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有效性, 还得将有关文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 并且要将申请书的复印件转报有认定权的认定机关, 还要将有关文件的复印件转报有认定权的认定机关, 更要把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 更要把有关证件的复印件转报有认定权的认定机关。

第四章 资质认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下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 若本办法有另外规定, 那么依从该规定:

(一)乙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二)丙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下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由交通部认定:

(一)甲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二)由交通部直接管理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十七条 针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而言, 其资质等级认定机关, 在自收到该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 以及有关文件、证件的那个时刻起, 需在60个工作日内, 去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在认定之前, 是由认定机关来组织资质评审专家组展开评审的。

资质评审专家组, 是由认定机关认可的, 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方面的技术人员所组成, 其人数是3人以上, 并且为单数。

跟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不可以参与涉及申请人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方面的资质评审专家组。

处在认定审查的阶段之时, 资质评审专家构成的成员, 不可以参与申请人所主办的, 乃至其所资助的任何活动。

对于资质评审专家组成员而言, 应独立去开展相关工作, 公正去开展相关工作, 这便是资质评审工作, 并且任何单位, 任何个人, 都不可以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由资质评审专家组来评审, 评审时, 要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 以及有关文件、证书去查看, 还要对实际情况做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由资质评审专家组来评审, 对于评审, 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展开, 这些内容包括:

(一)试验检测机构人员情况;

(二)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四)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五)试验室环境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资质评审的专家组成员, 针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评审, 能够就相关申请事项向申请人提出问询。申请人需要如实地回应专家提出的问询。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评审工作, 由资质评审专家组完成, 评审结束之后, 专家组要向认定机关, 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定机关认定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时候, 应当把资质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当作依据, 要将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作为准则。

认定机关对于符合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且已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情况, 应当颁发《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并且注明社会检测。

认定机关对于符合本办法附件里,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之中所规定的, 那种具体条件的情况, 应当颁布《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并且注明内部检测。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所规定的具体条件的情况, 认定机关不能颁发《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并且认定机关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告知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取得了《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之后呢, 由认定机关, 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若其资质条件出现变化, 要是需要变更资质等级, 或者去申请增加以及减少试验检测项目, 那么就应当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资质申请这一程序, 还有认定程序, 重新去办理有关的手续。

1.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其名称发生了变化, , 2. 还有法定代表人也有了改变, , 3. 并且办公场所同样出现了变动,, 4. 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 5. 朝着原认定机关去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其有效期是四年, 是一段长度为四年的时间期限。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在《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到期三个月之前, 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 向原来的认定机关申请复核, 此为其应履行的操作流程。

认定机关处理《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申请时, 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若复核合格, 会换发新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若复核不合格, 会收回该证书, 并书面通知相关方面, 且说明理由。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要是逾期了还不申请资质等级复核, 那么, 其持有的那个《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若是到期的话, 自己就会失效的。

第二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若失效了, 或者交回了, 要是需重新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那就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申请程序, 以及认定程序, 重新去办理认定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 不可以弄虚作假, 任何个人, 不可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去骗取《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资质监管

第二十八条 承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任务的机构, 需就其给出的, 关于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方面的数据, 以及所形成的报告, 担负起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不可以指派, 那些没有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 去进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十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够依据需求, 于水运工程现场设置工地试验检测室, 并且承担工地试验检测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责任。

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 其从事水运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时, 应当处于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所授权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之内。

第三十一条 没有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任何组织, 或者未经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授予试验检测业务的工地试验检测室, 其出具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数据, 不能作为评定水运工程质量的依据, 其出具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报告, 也不得作为鉴定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 并且不得作为验收水运工程的依据。

没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任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不能向社会提供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关工作的机构, 应该针对用户, 依据法律规定, 对商业方面与技术方面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处在县级以上层级的交通主管部门, 应当加大力度对头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 以及工地试验检测室展开,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 该机构应当接受, 且要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 还要如实提供文件, 并且要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每隔那么两年, 就要进行一次审验, 真是这样啦。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审验时, 要对资质条件进行审验, 针对违规情况予以审验, 对其业务活动情况展开审验, 以及对其他与资质有关的事项加以审验。经原认定机关审验合格的, 会在其《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审验不合格的,会收回《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并且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

在超过有效期限之后, 历经180日都未曾接受审验的情况下,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会自行出现失效的状况, 并且不可以再继续进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在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之后, 若达不到规定的资质条件, 且试验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那么认定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此整改期间不得进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若整改无效, 由认定机关收回《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并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若《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出现遗失情况, 在于有关新闻媒体之上刊登遗失公告, 且经过30日之后, 便能够向原认定机关去申领新的证书。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出现污损, 这种情况下, 能够向原本发证的机关去换领新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出现解散情况, 或者被撤销, 这种情况下, 应当自出现解散或者被撤销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在15日之内, 朝着原认定机关去办理注销手续, 并且还要把《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交回。

第三十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是由交通部进行统一印制的。

无论何种组织, 还是任何个人, 都不可以去伪造, 不可以去变造, 不可以去倒卖, 而不可去租借《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倘若违反了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 也就是在未获取《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状况下, 却开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那么就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要是存在违法所得, 就会予以没收, 并且还能够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足足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最高不会超过30000元;若是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少于2000元, 那就会处以2000元以上直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要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违反了本办法规定, 通过弄虚作假, 亦或是运用其他不正当途径, 骗取《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进而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那么会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会被吊销。

第四十二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违背本办理办法的规定, 超越其所持有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 去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活动。对此, 予以责令改正。倘若机构拥有违法所获收益, 要将其没收, 并且还能够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上限是不超过30000元而已。如果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少于2000元, 那就会被所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 其资质等级会被降低。若情节严重, 《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将被吊销。

第四十三条 如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去出具虚假数据或者报告, 责令改正且存在违法所得的, 可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不过最高不超过30000元;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2000元,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还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十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若违反本办法规定, 使他人得以用其名义开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那么要责令其改正, 若存在违法所得, 需没收非法所得, 并且还能够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要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 2000 元, 就要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会降低资质等级, 要是情节严重, 会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操作, 将导致《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被吊销;若存在违法所得情形, 相关部门会没收非法所得, 还可能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上限为30000元;若不存在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少于1000元, 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内所规定的, 针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这类行政处罚, 是由颁发《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认定机关来作出决定的, 而其他行政处罚, 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实施的。

第四十七条 被吊销了《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在两年的时间之内, 是不允许再次去申请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

第四十八条 参与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人员, 倘若玩忽职责, 出现徇私舞弊情形, 还滥用职权, 那么依法会给予其行政处分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 交通部所发布的关于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规定, 要是与本办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形的, 那就以本办法作为标准。

附件一: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略)

附件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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