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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国考行测法律知识:个人信息权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4-11-28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国考行测法律知识:个人信息权。相信行测考试肯定是不少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0国考行测法律知识:个人信息权。相信行测考试肯定是不少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中涉及的常识面之广,考试知识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学会肯定的解题方法。国考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肯定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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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研读下文2020国考行测法律知识:个人信息权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与1日正式实行。其中,关于个人信息权,第一百一十一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得别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能非法采集、用、加工、传输别人个人信息,不能非法交易、提供或者公开别人个人信息。这是《民法通则》没规定的,这种全新的,和现实生活也密切有关的法律内容,相信之后的事业单位或公考中,也会有所体现。

什么是个人信息权呢?第一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讲,享有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是指依据自然规律生的人,其存在时间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这个定义和公民一词在考试中是个易混点,后者是指享有某国国籍的人称之为某国公民,其是以国籍为标准来概念的。所以,国内《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权的享有主体不只包含在国内的中国人,还包含国内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二,从义务主体的角度说,除去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主体都是义务主体,《民法总则》当中所说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具体指的就是任何的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如,公司、社会团体、合伙组织,甚至新生婴儿。第三,从权利内容的角度说,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人。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权利内容是应当依法获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能非法采集、用、加工、传输别人个人信息,不能非法交易、提供或者公开别人个人信息,这为义务主体提供了一个行为的确定性的立法引导,即一,应当保护权利者信息安全;二,不能非法侵犯权利者个人信息。如,对于有关职业资格的许可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资格申请者的个人信息,包含:名字、电话、身份证等要紧信息。不论其有无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都不能不经其赞同,就将它报名时的个人信息卖与第三方以谋取私利。再如,对于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权力主体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传播个人信息,侵扰个生活活安宁。像房产市场的关联单位,装修公司、家具厂等,买房者一旦推行完成了交易房子的手续,就会频繁接到不少家居装修企业的来电,这对于个生活活安宁带来了非常大的侵扰。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中以人为中心的现代私法理念为个人信息权的立法进步和个人信息的实质保护起到非常深远有哪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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