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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常识判断之民法通则全文
发表评论 来源:公务员考试资料网 编辑:梦想 日期:2016-11-24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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