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归纳概括 文章 文章写作 贯彻执行题 提出对策 综合分析
归纳概括题 辅警 辅警 辅警 
  王矿山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家地煤矿(简称魏家地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3-06

王矿业有限公司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简称魏家地煤矿)劳动争议案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0)白中民再中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匡匡,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靖远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靖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

法定代表人马忠元,靖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为靖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法律顾问吴洪斌。

授权代理人为靖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监察室主任李喜红。

王矿业有限公司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简称魏家地煤矿)劳动争议案此前已于3月由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决2008年11月11日(2007)民一民事判决第123号。宣判后,原告、被告均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后,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百中民一中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王匡山仍不服,于2009年7月20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赣民申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王匡匡、被申请人伟嘉矿业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红斌、李喜红均到庭参加了庭审。到法庭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已结案。

一审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匡匡于1995年到被告单位上班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1998年8月1日,王敏敏在工作中受伤。 2001年9月5日,原白银市劳动局为原告办理了《甘肃省职工工伤证明》,评定伤残等级为六级。 王匡匡受伤后在魏家矿井隔离队工作,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在魏家矿井疫情防治队工作。 2007年5月,王矿业工伤复发,向维嘉矿业请假。 同年6月14日,王矿业因腰部疼痛难忍,向维嘉矿业领导层申请调岗。 10月18日,维嘉矿业安排王匡匡到西二变电站工作。 王匡匡声称自己生病了,无法工作。 2007年12月28日,王匡匡到精煤公司总医院做CT影像检查。 诊断为第二腰椎陈旧性压缩性骨折,伴有腰椎 1 和 2 小关节硬化(右侧融合)。 医生建议王匡匡住院治疗。 对待。 不过,王匡匡没有住院,也没有上班。 维嘉矿业未为王匡匡办理再次工伤手续。 2006年9月5日,王匡匡还到精煤公司总医院做了CT检查。 结论为第二腰椎陈旧性骨折,椎体小关节畸形愈合,右侧椎板缺失,继发性椎管狭窄。 王匡受伤前的月薪为250元,目前月薪为743元(不含福利奖金和三金)。 维嘉矿业尚未向王匡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998年,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为6418元。

共 4 页 1[2][3][4]

王矿业有限公司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简称魏家地煤矿)劳动争议案(二)

一审认为,王匡明确实因工受伤,受伤部位为腰椎、左大腿。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因公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会安排适当的工作。 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用人单位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残疾工资的70%,六级残疾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虽然王敏敏工伤复发后没有住院,但检查报告中的位置与确定的伤残区域一致。 应当认为,王匡在受伤治疗期间并非无故旷工。 纠纷双方均有过错。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断: 1、维嘉矿业向王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5615.75元; 2、维嘉矿业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每月向王矿业支付工资743元,共计5944元; 3、维嘉矿业自2008年4月1日起发放工资,开始为王矿业矿安排相应工作; 4、驳回王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10元,由维嘉矿产承担。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2008)白中民一中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匡匡1995年参加工作,1998年8月1日因工受伤。2001年9月5日,原白银市劳动局办理了“甘肃省《职工因公受伤证明》显示,王敏敏伤残等级为六级,腰椎、左大腿受伤。 2007年5月,王匡阳因腰部骨折到魏家矿请假。 魏家矿在病假期间支付了他两个月的工资1539.84元。 2007年10月18日,魏嘉矿业向王矿业公司申请安排其到西二变电站工作。 王矿业公司当天没有上班,理由是他腰痛,无法上班,需要治疗。 2008年3月8日(一审后)王匡匡因腰部受伤,无法从事井下工作,申请调动。 维嘉矿业当月10日安排他到地面选岗组工作,但王匡匡至今尚未返岗。 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认为,王匡匡虽然没有住院,也没有向维嘉矿业请假,但医生根据其工伤程度、京煤公司总医院的诊断以及工作实际,建议住院治疗。王矿矿业原井下防突队成员。 此种情况应按病假处理,维嘉矿业酌情向王矿业公司支付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病假工资4000元。 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第(三)项判决: 一、撤销平川区人民法院(2007)第123号民事判决; 2、维嘉矿业向原告王矿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4,492.60元; 支付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6月30日病假工资4000元; 3、判决生效后,维嘉矿业将立即为王矿业安排适当的工作; 4、驳回王矿业、维嘉矿业索赔的其他索赔。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维嘉矿业承担。

共 4 页[1]2[3][4]

王矿业有限公司与靖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简称魏家地煤矿)劳动争议案(三)

再审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15.72元。 2009年1月9日,甘老社发[2009]9号文将伤残补助标准调整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660元。王匡此前领取的伤残补助不足66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二审一致。

再审中,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王矿工伤鉴定已于2001年9月完成,不适用本规定。 王匡匡因工致残,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合理补偿和伤残津贴。 虽然王敏敏自2007年8月以来一直没有上班,原因是工伤、伤后工作安排等诸多问题。 双方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均出现不当错误,引发摩擦、纠纷和诉讼。 工资是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自2007年8月起,王矿就不再上班了。 现要求魏家矿按出勤、出勤工资发放工资。 魏家矿因王矿旷工而拒绝支付工资。 理由成立。 但王矿矿因工伤而无法工作。 王矿业矿业无法工作期间,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维嘉矿业应当根据其伤残程度按比例支付伤残抚恤金。 。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和《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企业员工”,判断如下:

一、维持本院(2008)百中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平川区人民法院(2007)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项,即“驳回王匡的“维嘉矿产其他诉讼请求”及案件受理费的分摊部分,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双方承担”维嘉矿业”;

2、变更本院(2008)白中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维嘉矿业向原告王矿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4492.60元; 该款项为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6月30日病假工资4000元”,系靖远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魏家矿向王矿矿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5.72元。 自2007年8月起,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望矿矿山伤残抚恤金按月发放;

三、撤销本院(2008)白中民一中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生效后,魏嘉矿业将立即为王矿安排适当的工作”。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共 4 页[1][2]3[4]

公务员考试网推荐专题
你可能还会关注的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最新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热门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推荐
 
网站留言 |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信息反馈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2007-2023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www.gsgwyw.com)
Copyright © 2007-2023 www.gsgwyw.com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