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现将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区划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GB36886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物料搬运机械、工业钻井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等非道路移动设备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二、实施领域在由北环西路、北环东路、城东路、
坦家岭东路、
潭家岭西路、西环南路、北环西路(不含边界路),任何时候都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示意图
注:红线禁区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北环西路-北环东路-成东路-坦家岭东路-潭家岭西路-西环南路-北环西路(不含边界道路)的禁闭区为顺时针方向。
应急救援项目中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区限制。
3. 标志的申报、登记和签发本
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可前往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狮山南路西路8号2楼203室,咨询电话:)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类型, 数量、使用注册机械等,领取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在显著位置。
四、相关要求
(1)除完成申报登记外,在高排放禁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废气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工程机械不得进入现场。
(2)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样监督制度,超标后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