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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人社局:如何快速办理人力资源与劳务派遣许可证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6-06-20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次编制本指南, 目的在于能更好地去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以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主体能够准确地获取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信息, 进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以下简称为《条例》)的规定来进行的, 特此编制本指南。

在大通天成, 对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涉外劳务派遣许可证、对外劳务合作许可证的新办事务, 以及年报事项和续期事宜, 能够进行在线咨询, 或者拨打我们的电话。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乃是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 其职责在于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进行推进, 予以指导, 加以协调, 实施监督。

工作机构名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

办公的时间是, 上午九点到十一点三十分, 下午一点到五点三十分, 这个时间段适用于周一至于周五, 除非遇到节假日是要排除在外的。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互联网联系方式: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依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之原则, 本机关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依法面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并且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 结合实际工作持续增添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具备机关职能, 有着机构设置, 存在办公地址, 包含办公时间, 拥有联系方式, 还有负责人姓名。

(3)涉及国民经济的规划, 还有社会发展的规划, 包含专项规划这一项, 涉及区域规划这一方面, 以及关联其中的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实行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的依据, 条件, 程序还得是本行政机关觉得有着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事业单位进行招考时的职位情况, 名额数量, 报考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这些事项, 还有录用之后的结果。

(11)在法律里规定的, 法规之中明确的, 规章之内所涵盖的,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表明该当主动公开的, 其他属于政府事务范畴的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依循某种规则, 按照组配分类予以编排,有这样几组内容, 分别为“组织机构”, 还有“政策法规”, 其中包含“政策解读”, 另外有“工作信息”这一项, 接着是“统计数据”, 再就是“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之后为“财政预决算”, 还有“社会保险信息”, 也有“就业创业信息”, 也涵盖“政务服务事项”, 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 还有“便民服务”, 也有“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 另外有“意见征集”, 也包含“部门会议”, 还有“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内容, 且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以上均属于依此规则编排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所包含的内容。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主要借助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来进行, 其网址在这儿。除此之外, 还会凭借新闻发布会、“沈阳人社”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以及电视等这些平台予以公开。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时开始计算, 在20个工作日之内会予以公开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外作出了规定, 那么就要按照其规定来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说是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有申请公开处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的权利;而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又会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还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 对预计要向公众公开的这些政府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之际, 是依据现有政府信息本身实际呈现的物理状态来予以提供的, 并不担负对政府信息展开搜集、加工、整理以及分析等一系列行为的义务, 不过要是存在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这种特殊情况的则不在此列。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了让申请人能够更精准且迅速地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这个行为当中, 应当首先去确定被申请机关, 所谓被申请机关, 其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 或者是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那里获取的政府信息, 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来负责公开的。

本机关负责公开由本机关制作的信息或由本机关保存的信息。

(二)受理机构

依据《条例》当中的第十条, 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市人社局办公室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向沈阳市人社局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 具体用来承办的部门是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

以现场、信函、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 申请人能够提出申请, 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能够在受理地点领取, 或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进行下载打印。

当申请人提出申请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 是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而要是换做法人或者组织提出申请这种情况, 那就应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了。

当申请人进行《申请表》填写之际, 应当依据规定, 慎重地去做填写这个行为, 需符合真实的要求, 把有着下述情况的内容清晰写明: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 关于政府信息的东西, 其名称是什么 , 文号是怎样 的, 或者存在对于本机关而言便于去查询的其他具备特征性的描述。

3.申请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之时有形式方面的要求, 这要求涵盖了得到信息的方式, 以及得到信息的途径。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 会进行登记。除了能够当场进行答复的情况以外, 从收到申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在20个工作日之内会予以答复。要是需要延长答复的期限, 经过本机关负责人的同意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会超过20个工作日。

2.若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显模糊, 或者申请未契合规定要求, 那么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始, 会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清晰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的补正时间则是在收到补正告知书之后的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是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予以计算。要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却不补正, 便会被视作放弃申请, 本机关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若依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公开时涉及到第三方合法权益方面的情况, 那么就本机关的操作而言, 会以书面形式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对于第三方来说呢, 需要自收到征求意见书的日期开始作为起始计算点, 在往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相应的意见。

4.针对征求第三方意见这件事, 以及向其他机关征求意见这件事, 其所必须花费的时间, 是不会被计算到, 《条例》第三十三条当中的第二款所明确规定的期限之内的。

(五)书面答复

鉴于《条例》相关规定,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般情况, 本机关给出相应书面答复。

1.要是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然是主动公开的情形, 那就得去告知申请人能够获取这一政府信息的模式、路径。

2.如果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公开的话, 那么就会给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又或者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且告知其途径以及时间。

3.根据《条例》当中的所规定的情形, 经过判定决定不予以公开的情况, 要向申请人告知不予以公开这一结果, 并且还要详细说明其中的理由。

4.经过检索之后, 并没有找到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 这种情况下, 要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是不存在的。

5.倘若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是由本机关负责进行公开的, 那就需要告知申请人, 并且还要说明其中的理由;要是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话, 那就得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以及其联系方式。

6.倘若已经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 而此申请人又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 那就需要告知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这类信息, 要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针对该信息的获取存在特别规定, 那就告知申请人,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办理。

8.在申请公开的那些信息里头, 存在着不应当被公开甚至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的内容, 然而呢, 要是能够进行区分处理的情况, 那就朝着申请人去提供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内容, 并且针对不予公开的那些内容作出理由方面的说明。

9.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公开会给第三方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政府信息而言, 是不予公开的。要是第三方同意公开, 那么就予以公开。当第三方逾期未提意见时, 便由本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来决定是否公开。倘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存在合理理由, 那就不予公开。而本机关觉得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话, 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并且要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以及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要是申请人借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 去开展信访、投诉、举报之类的活动, 那就要告知申请人, 此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处理, 并且告知其通过相应的渠道才行得通, 提出相关诉求。

11.该申请人向机关发出申请, 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以及申请的频次显著超过经由判断得出的合理范围, 进而机关方面要求申请人就超出情况说明相应理由。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理由经由界定被判定为不合理, 机关则会告知申请人此申请将不会得到受理;若申请人给出的申请理由被认定为合理, 然而机关却无法在《条例》所规定的期限之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 那么本机关会去裁量确定一个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 之后讲该期限告知申请人。

(六)信息处理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里的相关规定, 为了能够有效地去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 并且引导申请人合理地行使权利, 行政机关是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若行政机关依法确定要收取信息处理费, 那得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时长范围内, 依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路径, 给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 与此同时还要讲清楚收费的根据、标准、数额以及缴纳的方式等内容。申请人需要在接收收费通知的次日往后数20个工作日内去缴纳费用, 要是超过期限还没缴纳, 那就视作放弃申请, 行政机关也就不会再去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不予公开范围

1.经依照相关要求确定成为国家秘密这一范畴的政府信息, 处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公开情形之下的政府信息, 且在予以公开之后拥有导致对国家安全不利影响的风险, 引发公共安全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致使经济安全遭受损害的状况, 以及造成社会稳定受到破坏态势的政府信息, 是不会被公开的。

2.致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一旦公开, 会对其所造成损害, 这类政府信息, 是不予公开的。不过, 若第三方同意公开, 或者本机关觉得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那便予以公开。

3.就人事管理方面的信息, 后勤管理方面的信息, 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而言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范畴而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这个过程里面所形成的讨论记录, 还有过程稿, 以及磋商信函, 另外还有请示报告等这类过程性信息, 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是不予公开的。要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这些信息是应当公开的, 那就按照其规定来。

五、监督保障

公民, 或者法人, 亦或者其他组织, 倘若觉得本机关并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将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处于失职状态的情况下, 能够向市政府办公室展开投诉以及举报行为, 此处设有监督电话: 。

六、救济方式

公民, 法人, 亦或是其他组织, 若觉得本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能够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 又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就此而言, 是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起的六十日之内, 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再者是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起的六个月内, 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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