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分性
所说的处分性,也就是有着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唯有在被做出以后,才有可能依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致使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而该变动具体呈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它才或许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个特征涵盖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一定会引发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其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定源自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少了任何一方都不行,一个行为,要是缺了其中任何一项,那就不能被称作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处分性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性,凭借这一特性,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和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所作的其他行为区分开来。
二、特定性
所称特定性,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必定是针对特定对象而做出的行为。特定性此一特征,主要是为了把具体行政行为,跟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区分开来,像制定法律啦,制定地方性法规啦等,后面这些都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三、单方性
所谓单方性,它指的是这样一种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去决定的行为,也就是说,仅仅凭借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便足以让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并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而言,必须注意那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要的这一方面,需留意对于行政合同行为给予理解。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前提条件下,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助合同方式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致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产生、发生变更或者归于消灭的这样一种行为。
第二个方面,要关注对准那样针对有着行政行为的职业培训教育网众多意见的领会。公众参与属于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范畴之内,这意味着行政主体在开展行政活动的进程当中,得去听取涉及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辩以及陈述,还要适度吸纳公众意见。
四、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做出的行为,这被称作外部性。外部性的特征致使具体行政行为有别于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被叫做内部行政行为。
倘若依据实施对象的差异,内部行政行为能够被划分成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以及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像决定行政主体自身下属机构的构建、增添、削减、合并,又或者像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权力予以的界定、调节等,举例来说,某市政府做出把城建局的某项收费权归属城管局的行为,便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置,比如对国家公务员展开的奖励、惩处、任免、培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