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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试题及答案(482)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3-12-24

1.(单选题)陈某因其存于中国银行甲县支行乙储蓄所的3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向法院起诉。本案的被告是(  )。

A.乙储蓄所

B.甲县支行

C.甲县支行和乙诸蓄所

D.中国银行总行

【答案】B

【事业单位考试网()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国银行甲县支行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而乙储蓄所则属于该支行的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故本案的被告是甲县支行。本题答案为B。

2.(单选题)陈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案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其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D.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答案】C

【事业单位考试网()解析】A项说法错误。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不属于检察院立案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包括:(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渎职犯罪案件;(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项说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据此,不起诉与撤销案件不能同时做出。

C项说法正确,D项中“不应由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说法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本题(表述正确的)答案为C。

3.(单选题)甲市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一日,乙市公安局发现,在该市跑运输的吴某所开车辆有重大嫌疑、遂将该车扣押,后将该车移交给甲市公安局,吴某对乙市的公安局的扣押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吴某的户籍所在地为丙市,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是(  )。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甲、乙、丙三市法院

【答案】B

【事业单位考试网()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题干中,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乙市的公安局,因此,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应该是乙市法院。本题答案为B。

4.(单选题)甲(男)与乙(女)办理结婚登记后,甲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装饰,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供甲乙婚后居住,后甲乙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此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是甲乙夫妻的共同财产

B.是甲的父母的财产

C.是甲的财产

D.是乙的财产

【答案】C

【事业单位考试网()解析】《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题中,甲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装饰,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故此房屋是甲的财产。本题答案为C。

5.(单选题)袁某和方某是夫妻,双方以40%和60%的份额共有一套住房,已出租给袁某的闺蜜熊某居住,现袁某和方某离婚,袁某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方某和熊某都要求购买,袁某左右为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方某有优先购买权,熊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B.熊某有优先购买权,方某没有优先购买权

C.方某、熊某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方某,熊某都有优先购买权,方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熊某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事业单位考试网()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作为承租人的熊某和作为共有人的方某均有优先购买权,但方某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熊某的优先购买权。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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