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将计划于上半年组织实施,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准备了免费的复习资料和练习题,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望相关考生及时查阅。比较多关于甘肃省公务员考试的相关信息,请及时关注甘肃中公教育。
1.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比较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显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D为答案。
2.B【解析】《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显然选项A、C、D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只有B项符合题意,由《劳动法》调整。
3.C【解析】《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比较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A【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可见B为答案。
6.D【解析】很显然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侵犯的不是他人的著作权,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A公司的行为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假冒专利罪。司法活动中在假冒专利罪的认定问题上,部分司法机关混淆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出了错误解释,将本应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以致造成了在审判活动中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使无罪之人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后果。《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争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的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这一规定,为人们正确识别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的确实施了他人的专利一一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就不存在假冒他人专利的问题。因为,假冒他人专利以行为人没有实施他人专利为前提,就同一项专利来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不相容的,根本不可能出现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同时又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形。比较高人民法院、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确定了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属民事纠纷,不是假冒专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7.D【解析】《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下列五种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选项A中,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选项B中,乙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要求自己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同学杨某为自己出具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选项C中,丙在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的2000元定金逃匿,属于收受对方当事人担保财产后逃匿。上述三种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选项D中,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属于公章和合同文本出借者授权并认可某丁签订的合同,因此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8.C【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敛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9.C【解析】根据1999年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唆使配偶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并最终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贪污罪。至于保险诈骗的行为,已为贪污罪客观方面所包括所以不再单独定罪。
10.C【解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为王某事先与李某已经有了容留卖淫的通谋,所以二人应当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如果王某事先与李某没有通谋,则王某为李某通风报信,帮助李某逃避追究的行为应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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