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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指南:报考流程、政策解读与备考资料全解析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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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考试介绍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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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是组织者精心设计的,以考官在特定情景下对考生的面对面谈话和观察为主要手段,从面试角度评价考生知识、能力、经验等相关素质的考试活动。从外到内。对于公务员候选人来说,面试是最困难的部分。面试为考官和应聘者提供了双向沟通的机会,让考官和应聘者相互了解,使双方能够更准确地做出录用或不录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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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实施办法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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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条例》,制定本办法。仆人(试行)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聘用的担任正科员及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的非领导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检查、体检;

(五)公示、批准或者备案。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经省公务员部门批准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可以简化特殊岗位公务员的录用程序。

第五条 公务员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为公民报考提供便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全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条例(试行)》,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工作;

(四)指导、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审批全省各级机关特聘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

(六)承办中央公务员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相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行政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行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行政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年度公务员录用和考试计划;

(二)负责组织本市录用公务员考试;

(三)负责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审批;

(四)承办省公务员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相关工作。

第八条 招考机构应当按照公务员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构内公务员招考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聘计划及招聘公告

第九条 招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空缺。

第十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关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级以下国家机关的招聘计划,报设区的市级公务员部门,由省级公务员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员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招录机关根据招聘计划、职位空缺和岗位要求提出岗位、名额和报考资格。

第十二条 省公务员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其录用工作方案应当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公务员行政部门根据招聘、考试工作计划,制定招聘公告并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聘机构、招聘岗位、名额及报考资格;

(二)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三)申请所需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地点;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注册及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公务员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品行良好;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务所需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第(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聘机构不得设定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得到招聘机构应聘公务员职位。

第十七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贯穿招生全过程。申请人应按照《招聘简章》的要求向公务员部门或招聘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务员部门或招聘机构根据资格条件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形式。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类设置。

第十九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设区的市公务员行政部门或者招聘机构按照省级公务员行政部门的规定,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省公务员部门规定。面试由省、设区的市公务员行政部门会同招聘机构组织实施。

面试应由面试官和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笔试成绩、面试名单、面试成绩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或者公开。

第二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务公务员,经省公务员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考核方式。

第六章 检验与体检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报考人选,并会同招考机构对报考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格审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资格,确认注册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是否需要回避等。

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组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如实书写检查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会同招聘机构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束后,检查医生应当对体检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聘机构或者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机关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进行检查。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考生考试成绩、考察情况、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为7天。公告内容包括招聘机构名称、招聘岗位、拟聘人员姓名和性别、准考证号、研究生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督导电话以及本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省公务员厅。

公示期满后,无问题或举报问题不影响招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问题严重且有确凿证据的,不予录用;发现问题严重但目前难以核实的,暂停招聘,待核实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八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关拟录用的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关拟录用的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行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招聘机构拟录用的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招聘机构将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合格者,予以聘任;试用期未通过的,予以取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取消聘用的,须报省级公务员行政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取消聘用的,必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聘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年至二年。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必须加大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务员行政部门、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责令改正或者宣告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实施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名额和岗位要求招聘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资格和程序招聘的;

(三)擅自颁布、改变招聘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移送处理:招聘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取保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聘相关材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考生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疏忽而重新启动招聘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就业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就业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者取消聘用资格。其中,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单位)聘用勤务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山东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鲁人[199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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