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异议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相似或侵犯在先权利!
因认为安徽农村信用联社的图形商标(第45620488A号)与其商标构成近似,侵犯其著作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商标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请求。
左:安徽省安徽农村信用社被异议商标。右:中国建设银行徽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Graphic”,指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革装饰”等商品上。对方引用了在先注册的“图形”第1049653号商标,该商标已批准使用在第36类“保险;分期贷款”等服务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双方的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图形”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主张,故我所对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建行“图形”商标第1049653号
安徽皖农村信用社商标第45620488A号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著作权。本案中,对方引证商标也是其公司徽记。图形为古铜币图案,右侧有开口。本设计突破了古代铜币图案的常见描绘手法,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设计美感。 ,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引证商标作为异议人的商标,已于1996年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最迟于1996年开始使用。因此,可以认定异议人享有引证商标图形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对方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细节、表现形式等方面相似,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相似。异议人是一家大型金融企业,在全国各地的金融网点广泛使用该标志,异议人应予以了解。对方未经对方许可,将与对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似的图案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对对方著作权的损害。综上,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对第45620488A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据查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申请商标2164件,在商标布局上下了大力气。本案涉案第1049653号“图形”商标曾涉及多起商标纠纷。
据北京法院审理信息网显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多个商标因与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商标近似而被驳回。上诉至一、二审法院均被驳回。
商标出现在著名品牌旁边的情况并不罕见。作为国内四大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的徽记是非常重要的商标。只有积极做好全面布局,做好商标预警监测,当检索中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异议、无效、诉讼等措施维护商标权益,品牌才能发展从长远来看!
另外,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标权保护过程中,我们可以寻找新的途径,积极引入著作权、外观专利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甚至肖像权、姓名权、公司名称权、以及知名产品的独特名称、包装或包装。装修权及其他在先权利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