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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甘肃公务员行测判断推理:定义判断的提升也离不开常识积累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3-12-23

甘肃省公务员考试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以及申论,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和综合知识等部分。接下来甘肃中公教育将会为大家持续更新行测技巧,望大家及时查看并积累,下面为判断推理备考技巧:定义判断的提升也离不开常识积累。

很多考生以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定义判断是技术含量较低的题型,只要运用恰当的方法,提取或概括出定义要点,逐一匹配选项即可。实际上,有一些题目由于定义本身专业性较强,而题干对定义的解释不够充分,会让我们带着模棱两可的感觉去做题,如此一来正确率自然总上不去。那么这种情况究竟该如何应对呢?中公教育来给你指条明路,废话不说,我们直接通过题目来感受一下:

【例】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定义,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是(  )。

A. 周某40岁就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其子为尽快得到遗产而买凶杀害了周某

B. 甲乙两兄弟为遗产问题发生争执,甲气急之下举刀杀乙,乙失手将甲推入河中,甲溺水而死

C. 刘某为与郑某争夺财产而欲杀害郑某,但未遂

D. 张丁不尽赡养义务,经常虐待其父,并将其父亲打成残废

【中公解析】答案为B。继承权的丧失定义给出了四种具体情况,我们只要逐一判断选项所属分类即可。A项周某被儿子买凶杀害,属于第一类“故意杀害被继承人”;B项乍一看好像属于第二类“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虽然甲被乙杀死,但乙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且是失手,并非“故意杀害”,因此B项并不属于第二类;C项刘某为争夺财产杀害郑某未遂,有同学可能说没杀成,应该不属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只不过量刑上会从轻处罚,当然C项未指明所争夺财产书否为遗产,但基于命题考虑,姑且按遗产理解,否则会对题目的科学性产生影响;D项明显属于第三类,虐待被继承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通过这个题目,我们可以发现,有时候单纯根据题干中对定义的描述,要想快速确定答案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我们能够对这些定义有一个提前的学习,那么我们的理解速度和判读准确率都会有大幅提升。因此,大家要想在定义判断领域有所突破,相关常识的积累一定早提早行动起来,如果自己没有头绪,那就快快来到中公教育,这里一定有你想要的资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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