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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湖北自考宪法学考点:审判监督制度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6-09-29

湖北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审判监督制度

 

    1、审判监督制度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经法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制度。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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