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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湖北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犯罪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6-09-29

湖北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犯罪

 

犯罪的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

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 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的分类

1.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作为单位构成的犯罪,均为法定犯。(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为隔地犯。

2.法定分类:(1)国事犯与普通犯。(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若为特殊身份的主体,则从重或加重处罚。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有五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一般要件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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