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test test 公共管理 教师 11 2023年甘肃省
幼儿教师 6070 111 11 
当前位置 : 首页 > 面试技巧 » 正文
  2026年10月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9)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6-09-29

>>>>2016年10月湖北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汇总

 

抵销

1.分两种

①单方抵销(又称法定抵销);

②协议抵销。

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五)。

非货币之债。

不过,即使种类、品质不相同,如果利益上吃亏的,一方主动提出抵销,也可以。

2.货币之债。

例: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乙不能主张抵销。

提存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愿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甲找不到乙的原因在于乙。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提存,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的关系:见第103、104条。

①一旦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②孽息也归债权人乙;

③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

④风险由乙承担。

免除、混同

1.免除是单方行为。

2.混同的原因有:

①兼并;

②继承。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以下五种合同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的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实际违约。

(2)第108条: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加顾合同的阶段:

(1)磋商阶段: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的,所以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公务员考试网推荐专题
你可能还会关注的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最新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热门文章
公务员考试网推荐
 
网站留言 |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信息反馈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2007-2023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www.gsgwyw.com)
Copyright © 2007-2023 www.gsgwyw.com Incorporate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