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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主任索贿、受贿能否定受贿罪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6-09-29

    被告人杨某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牟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多次参与、决策以村委会的名义,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农民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及该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旱地等土地非法转让给马某等十五名矿主采矿或开办选矿厂,至使该村有78亩基本农田遭破坏,现已无法复耕。被告人杨某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间,多次向多人索取、收受财物达52万元。

二、分歧意见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就被告人杨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意见较统一,一致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但就被告人杨某多次向多人索取、收受财物达52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形成二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向多人索取、收受财物达5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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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五点认识准确认定集体企业改制中的犯罪》、《物价部门事后处理意见能否成为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依据》、《刑法适应中的“举轻明重”和“举重明轻”》等十多篇论文,分别发表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且三次应邀参加全国性论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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