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可谓整个刑事证明的中心环节,举证责任之分配则是这一环节的核心问题,也是刑事实体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还是平衡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观的重要工具。现行证据法规范对这一问题的原则性规定或使有些实体规范背离立法精神,或使控诉方因难以举证而束手无策。总之,使实体与程序难以整合。故笔者以为,基于诉讼经济与效率、公平、以及司法公正的考虑,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本文就围绕这一问题作一尝试性探讨。
一、刑事举证责任及其分担的一般原则,被告的举证责任之含义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按证明标准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使其产生确信,对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1],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2]:第一,就事实主张提出证据的责任;第二,用充分的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致其事实主张不被采信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其中,事实主张是确定举证责任的基础,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
诉讼证明的实质,就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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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学位;2004年7月进入燕山大学法学系工作,主讲课程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文书,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近年来在《燕山大学学报》、《青海民族学院学报》、《贵州警官学院学报》、《律师与法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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