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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中标点符号多余的几种类型
发表评论 来源: 编辑:kaifamei 日期:2026-09-29
公文中的标点符号是公文语句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标点符号常常出现重复多余的现象,即在不该标点的地方用了标点符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不该用的地方加用标点符号  包括在公文标题和文中章节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造成标点符号多余。  (一)公文标题。标题是公文的眉目,概括公文的基本内容。按公文处理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用书名号,授予荣誉称号用引号外,一般不用加标点符号,但有些公文标题却加上逗号、顿号、引号、括号、书名号等。此种病误除乱用逗号、顿号外,以非法规性公文加书名号居多。如:  例1:关于对2005年“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的安排  例2:××总队《批转省〈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报告〉》  上述例子中,例1加了引号,例2加了两个书名号,均是多余应去掉。  (二)公文中的章节标题。公文中的章节标题或某些不该用标点符号的段标题加句号或冒号。如:  例3:一、加强第四季度部队安全管理工作。  例4:一、检查内容:,二、检查要求:,三、检查方式:,四、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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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5人,三排4人)……  例16句中括号前的逗号多余,应去掉。  (四)不适当地使用复标点。如“?芽?芽”、“?选?选”、“?芽!”等。在文学作品中,为了增强某种特殊的感情和语气,恰到好处地使用复标点是可以的,但在严肃的公文中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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