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不过,若涉及的是国家秘密,或者是商业秘密,又或者是依法予以保密的个人隐私,那么不再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需要保障公民,保障法人,保障其他组织,在听证的时候,能够充分行使陈述权,充分行使申辩权,充分行使质证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中的司法行政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以内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展开实施指导以及监督。
本省各个级别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以及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去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并且要保障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六条,组织听证这件事所涉及的费用,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的,不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允许从中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听证范围
行政机关准备作出下面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 ,这是第七条规定。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段所说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针对公民的违法行为,所处以的罚款在五千元以上,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所处以的罚款在五万元以上;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针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
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比前款规定的要低,那就依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听证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八条,所谓听证机关,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去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要注意,听证机关不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来举行听证。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
第九条中所提到的听证主持人,乃是行政机关于本机关内部之中进行指定的,专门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在行政机关处理情况需要之下,根据实际作出指定行为,或者进行聘请动作,所产生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去组织听证相关工作的人员,被称作听证员。
人员,是指被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去负责制作听证笔录,以及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好其他事务的这样的人,这个人就是记录人。
第十分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执法机构当中并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人员,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来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请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听证前审核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以案件事实以及它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来展开询问,责令听证参加人去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提请行政机关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六)其他依法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听证人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如果听证人员属于本案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属于那种就案件而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别样之人,那么当然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有权利去申请回避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员和记录人是否回避。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涵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勘验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第十四条,当事人,乃是那被事先告知,将会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享有如下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根据本规定,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三)要出席听证,要不然便可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去参加听证,并且还要出具授权委托书,以此明确代理人拥有的权限。
针对案件的事实状况,进而针对证据的情形,再针对处罚的程序,以及针对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等,展开陈述,进行申辩,实施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实、补充或者修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年龄段处于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不完全具备辨认自身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替其去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享有前面两款之中所规定的权利,不过十六周岁以上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不在此列,是除外的。有,除外要加标点。
案件里负责调查的人员,即开展行政处罚案子调查、并进行证据获取工作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这是第十五条所规定的。
案件调查人员,在举行听证之际,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提出相关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还说出法律依据,进而进行质证,而后进行陈述。
第十六条,存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该第三人能够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经由行政机关把其通知去参加听证。行政机关理应充分保障第三人所拥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质证权。
第五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对于那些适用于听证程序而言的行政处罚案件之时,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去告知当事人有着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有着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还有期限以及听证机关。
第十八条,当事人若要求听证,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若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来作判定。当事人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且由当事人签字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于规定期限之内提及听证要求且被归入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理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出期限或者不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那一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只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存在正当理由从而超过期限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不属于此列。
第六章 听证举行
当行政机关决定进行听证时,自收到听证要求那日开始计算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它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并且在举行听证的这七个工作日前边,要把《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那里哦。对于公开听证的那些案件呢或者情况,行政机关需要在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头,去公告案由、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咯。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人员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查证确立听证参与人员身份以及到达状况之后,由记录人展开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听证,依照如下程序予以推进:
先是,听证主持人宣告听证的具体情由,以及听证时应遵守的纪律,接着,又宣布参与听证的组成人员。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听证主持人会介绍听证的具体案由,它会告知听证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亦会询问当事人是不是要申请回避。假如当事人当场就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这种情况下,该听证主持人应当迅速宣布暂停听证,随后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以此来决定是否回避。要是当事人申请听证员、记录人回避,那么便由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决定。
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存在违法的事实,提出相关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还提出法律依据。
听证主持人进行询问,针对案件事实,听证员也进行询问,围绕证据,并且就有关法律依据展开询问。
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之下,案件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能够展开互相提问,而且可以进行质证,并且能够开展辩论。
(八)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去参加听证的情况,在听证举行之前的时候,当事人要把授权委托书递交至听证机关那里。
第二十二条,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不得提问,不得录音、对图像进行录制或者摄取 photos,不准喧哗,不许鼓掌,不要哄闹,不可随意走动,不能通过电话沟通或者开展各类妨碍听证的诸般活动,旁听人员同理。
听证主持人具备这样的权力,针对有上述行为的听证参加人,以及针对有上述行为的旁听人员,能够给予警告,一直到责令其退出会场。
在听证流程当中,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能够向听证参加人提出问题,相关人员理应如实进行回答。
案件相关的那些证据,得在听证的时候拿出来展示,并且经过质证之后,才能被确认。
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验证,不公开进行质证,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也是如此,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同样是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质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关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涉及法定代理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还有案件调查人的姓名,另外还有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人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案件调查人所提出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内容;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交委托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交其他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照此办理。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假使拒绝签字或者盖章,那么就要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之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听证笔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去作出决定。
对于第二十七条而言,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也就是有着下列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应当要中止听证,并且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确需中止听证的。
倘若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了,那就应当马上恢复听证。听证中止的那段期间并不计入行政机关的办案期限哟。
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终止掉听证,并且要以书面的形式去告知参与听证的人: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在听证通知书被送达之后,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不参与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改变,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当事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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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那个《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与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