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新媒体合作伙伴 今日广告
介绍
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结果。等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全面、准确地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品德、能力、勤勉、业绩、诚信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年度考核优秀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日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的重点是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出勤情况、遵守单位管理制度的情况、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产生的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平时的考核由单位统一安排。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一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举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聘期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一般在聘用期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员工人数的15%。对当年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有重大工作创新或者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优秀成绩的比例可适当降低增加,最高可达 20%。实际参加年度考核人员不足10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至2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成绩优秀的比例应向单位主力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批准担任两类岗位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两个职位单独考核的,年度考核等级按照两个职位中较低的等级确定。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和工资、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加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绩效工资;本年按在现任职务(职员职等)的工作年限计算。
其中,年度考核确定优秀者,在分配当期绩效工资时应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参加竞争性招聘时应优先考虑。近三届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优秀者,在参加竞聘时,可通过加分或其他方式优先考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基本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加薪;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绩效工资;本年不计入现任职务(职员级别)的任期; 1、年内不得聘任高于调整后聘用职位级别的员工;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基本合格水平的,按照岗位等级降低1至2个岗位的原则,调整为同类别或者其他类别岗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不得提高工资档次;按照有关规定减少绩效工资;人员按照岗位级别减少1至2个的原则调整至同类别或其他类别职位;今年不计算现任职务的任期(职员级别);一年内不得聘用高于调整后职位级别的职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且岗位继续存在的,工作人员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续订。聘期考核中被认定为优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竞聘、职称评审、职工技术水平考核、科研经费、人才评价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认定不合格的,事业单位不得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订劳动合同、解除人员关系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咨询。
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道德表现和工作表现,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岗位和特殊岗位人员的考核。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利用事业单位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价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主要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价采取单位内部评价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
第五条 各级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探索制定分行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准确地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品德、能力、勤勉、业绩、诚信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道德主要考核遵守法律法规和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升、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
勤勉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勉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
绩效主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诚信主要考核诚实专业人士的表现。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普通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九条 平时考核重点关注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出勤情况、遵守单位管理制度的情况、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产生的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一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举行。
事业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聘期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一般在聘用期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间隔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可以同时组织。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与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有效衔接。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和年度及聘期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标准要明确、具体,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岗位人员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人诚实,精通业务,勤勉尽责,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良好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
合格: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清廉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业务素质一般,未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方面规定和廉洁实践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下,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者工作责任心淡薄,履行岗位职责不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党风廉政不落实等。政府在建筑法规和清洁工作实践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第十六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勤勉敬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学术素养。技术能力或快速提升,工作业绩良好 具有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工作廉洁,工作负责,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升快。 ,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绩效成果。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职业素质一般,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学风、学术诚信、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缺陷的,诚实做事。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者工作责任心淡薄,履行岗位职责不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者责任事故,或者工作表现不佳的。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诚信、职业道德、诚信执业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
第十七条 各级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水平高,工作创新,勤勉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履行岗位职责优秀,业绩突出。
合格: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水平较高,工作积极主动,自觉遵守劳动安全法规,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素质: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业技能水平较低,未充分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发生事故迹象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不力,专业技能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工作责任心淡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者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规定的。操作规程不正确,发生重大事故。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优秀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对当年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有重大工作创新或者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优秀成绩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增加,最高可达 20%。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不足10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至2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可以协调、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成绩优秀的比例应向单位主力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第二十条 聘用期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员工超过劳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或者在聘用期内取得重大突破、重大创新、成绩突出的,聘期考核确定为成绩优秀。
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达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的,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级。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的,认定聘期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 日常考核一般通过工作记录、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并由主管审核和评价。
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的表现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通过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对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以安排其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工作,进行民主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分析主要利用相关统计数据,测算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形成量化结果。
应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绩效分析指标,突出公共服务特色。
第二十四条 部门内部评价主要通过对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认可度。
部门内部评价一般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价表等方式进行。评价表应填写具体意见,包括工作成绩、不足之处等。
第二十五条 单位民主评价主要通过对单位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评价,了解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单位职工的认可度。
单位民主评价一般采用匿名(或记名)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分为“德、能、勤、绩、廉”五类。意见分为良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对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认可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针对工作人员个人进行,但也可以根据行业工作特点对工作人员集体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分为即时调查和定期调查。即时调查主要适用于服务对象流动性较大的公共服务,一般通过电子投票、填表、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进行。定期调查主要适用于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的公共服务,一般通过电子投票、填表、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进行。通过匿名(或登记)调查问卷、访谈和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可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电子投票、填表、第三方评价、调查问卷等方式,采用定量统计分析方法。
对于不针对特定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可根据工作特点,定期调查和及时调查相结合,一般通过第三方评估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主要将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价、单位民主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得出的结果与平时的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和印证,修正绩效的量化结果。分析、综合,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综合评价一般应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在内的综合评价意见,作为审议和评定等级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和聘用期间考核中一般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单位内部组织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评估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单位)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二)考核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并公布;
(三)被考核人员对工作进行个人总结或者报告,并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4)分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撰写点评并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确定的考核方式组织考核,并对考核等级建议进行审查;
(六)考核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级;
(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拟确定的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予以公布。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面谈,确定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八)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聘用年限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指导下参照年度考核程序确定,并由单位统一组织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年限表》。评估表”。
第三十一条 通常的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制度。年度考核后20个工作日内,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单位)如实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连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人员,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该名单报同级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注册,不得享受相关权益。
第三十三条 考核单位应当将年度考核表和聘期考核表存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条例》(部委)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人社发[2014]45号)。
第六章 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认定为合格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工资水平;
(二)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绩效工资;
(三)当年按现任职务(人员级别)的任期计算。
其中,年度考核确定优秀者,在分配当期绩效工资时应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参加竞争性招聘时应优先考虑。近三届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优秀者,在参加竞聘时,可通过加分或其他方式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基本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