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推进黑龙江省招标投标制度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市场环境,省发改委将会同全省推进黑龙江省招标投标制度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市场环境。招标市场环境。省政府有关单位起草了《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黑龙江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评论)”,现已开放评论。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黑龙江省建立评标专家评审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进入省级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须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的人员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不受年龄限制等条件。
全省范围内依法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招标项目开标当日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选型的,不得早于开标前24小时选型。同时,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其监督的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评分评价。累计评分达到3分的,暂停评标3个月;如果累计分数达到12分,专家库将被调整出,不再允许。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
《黑龙江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接的招标项目特点和技术经济需要,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代理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少于2人;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人。
省发展改革委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机关信息管理系统,对纳入管理系统的机关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政监察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注册信息进行抽查核实,每年不少于两次。
我省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纳入管理体系、有不良行为评分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将给予信用处罚。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于6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意见和建议可邮寄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收件人:贾学良,邮政编码:150001。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黑龙江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省招标投标制度建设,规范评标专家、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市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制定了《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审《招标专家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黑龙江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24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意见发送至。 。
2、将您的意见和建议以信函方式寄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收件人:贾学良,邮政编码:150001。
附件:1.《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
黑龙江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促进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黑龙江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实行统一收集、统一管理、协调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专家库和库内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依法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评标专家的交易项目,可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家对相关招标项目使用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级专家库专业分类按照《公共资源投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条例[2018]316号)设置。评标专家按行业、地区等分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建立评标专家评审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招标行政监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实行评分制度,按照《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及相应处理。 (见附件)。
第二章 省专家库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省专家库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建立省专家库,制定并组织实施省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省专家库建设和运行专家数据库。
(二)省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储备审核。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具体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评标行为的评价,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相关投诉和举报,查处评标违法违规行为专家依法依规。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传入交易项目(含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秩序,并确保评标工作严格保密。收集并记录评标专家的投标行为信息,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专家库电子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库内评标专家信息进行核实,根据相关处理决定调整库内专家状态,并发布相关公告和公告。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五)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评标软件,适应电子评标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行业、各专业的特殊资质要求,由省级行政监察部门规定。
本款第(一)项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取得相关国家不分级或者一级注册职业资格; 2、取得相关国家二级注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注册时间不得少于6年;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不少于6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省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永久移出库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备忘录》受到处罚的;
(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相应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并审核进入省专家库:
(1)填写信息。申请人登录“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平台”注册登录,按要求完整、如实填写申请信息,上传《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承诺书》评标专家》由申请人签字,并对相关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省级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审核。专家库申请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过专家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审查合格并通过法律法规和评标业务培训后,将成为省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取得评标资格。
(三)信息变更。评标专家个人信息(报名区域、联系电话、回避单位等)发生变化时,应登录专家平台及时更新;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资格发生变化,或者评标专业增加、变更的,必须按照审核流程重新审核。 。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自愿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机构的聘任,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进行独立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提出评标意见;
(三)参加评标活动获得合理报酬;
(四)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不公平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活动。有回避规定的,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保守评标过程的秘密,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评标,并对提出的评标意见负责;
(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积极协助、配合、参与处理质疑、异议、投诉、复议等事项;
(五)积极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自觉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如您与评标工作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及时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变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亲婚姻关系;
(二)参加评标活动时,申请人与投标人存在3年内劳动关系,或者曾担任投标人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单位他属于有上级和下属的投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评标的关系等;
(三)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发现评标项目投标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人(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者招标活动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评标专家、投标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项目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要求评标专家回避。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征得行政监察部门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省级专家库中无合格评标专家的;
(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抽取难以确定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抽选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4小时内提交本项目评标专家的人数、专业、回避单位等信息,并上传至省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招标项目开标当日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选型的,不得早于开标前24小时选型。提取和通知过程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可以参加远程评标或者参加注册评标区域外的远程评标。支持省内周边城市之间合理规划和加强协作,实现区域间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评标或者不履行专家义务的,经行政监察部门同意,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评标专家。被替换的评标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被替换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机构)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因素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费用。对到达评标地点并因故被要求回避评标或者取消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章 评标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对其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的评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评标专家的评分管理实行扣分形式的累计评分制度。招标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给予相应评分。评标专家在一次评标中多次违反规定的,应当分别计算分数并累加。
每个分数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评标专家评分12个月后,系统将自动清除评分,评分不再累计。
第二十一条 在评分有效期内,评标专家总分达到3分的,暂停评标3个月;累计评分达到6分的,暂停评标6个月;累计评分达到9分的,暂停评标12个月;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将被调出专家库,不得再申请进入省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招标行政监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评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中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违纪违法线索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犯罪的,将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未参加专项培训或未通过培训的,暂停评标工作,直至参加下一次专项培训并通过培训为止。评标专家未参加在线考试或未通过在线考试的,将暂停评标,直至参加下次在线考试并通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专家库的建立、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评分标准
附录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评分标准
序列号
分类
不良行为
记分
积分
评标前
除特殊情况外,评标将迟到30分钟以上。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入库。
12
同意参加评标后,他没有到场参加评标。
接到提取通知后,泄露或者查询当日项目参与评标或者相关信息,进行寻租活动。
评标专家建立、加入微信群、QQ群等网络交流群或其他组织,其主要目的是操纵评标结果,影响公正、独立的评标。他们涉嫌甘愿被追捕、泄露评标信息等线索。
12
评估中
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协商客观评标以外的事项。
与招标人协商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的。
要求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超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交通补贴或者其他报酬。
10
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的。
11
评标过程中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或者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与外界人员接触。
12
评标期间旷职的。
1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驳回的投标不予否决的。
14
因评分异常,其评分由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平均分代替。
15
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
16
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解释,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澄清或解释。
17 号
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暗示的偏袒或排除特定投标人的请求。
18
明知该逃避,但不主动逃避。
12
19
评标后
个人信息变更后,平台未及时更新,影响评标工作。
20
拒绝接受招标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的。
21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12
22
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12
23
私下联系投??标人或其他感兴趣的各方。
12
24
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财产或其他利益。
12
25
其他
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
26
判处刑法规定的主要刑罚(包括缓刑)。
12
27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
28
招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12
黑龙江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条例[2018]4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招标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综合政策法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推进联合惩戒等。
第4条根据责任划分,各级竞标行政监督部门应负责监督和管理该行业和领域的建筑项目的竞标机构活动,并对投标机构和员工的不良行为进行评估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
第2章组织和人员管理
第5条应根据法律建立招标机构,处理招标者委托范围内的招标事项,并遵守有关招标者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6条从事投标机构业务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务能力;
(2)与行政机构和其他州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息关系;
(3)拥有一个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商业场所;
(4)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士,具有相应的功能,可以准备招标文件并组织出价和评估。
第7条竞标机构应根据其承担的竞标项目的特征和技术和经济需求组成竞标机构项目团队,并在竞标机构合同中指定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总投资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代理商项目,项目团队成员应不少于2。对于总项目投资为1亿元或更多的项目,项目团队应不少于3个成员。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能力准备竞标文件并组织投标评估,熟悉竞标法律和法规,并原则上具有工程建筑专业资格或具有工程建设或工程管理方面的中级或以上职业(包括原始的专业资格)招标者);
(2)与竞标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建立劳动关系,并根据法律将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支付养老金保险;
原则上,除非由于辞职或严重疾病等客观条件而无法履行职责,否则项目负责人将无法更改。为了组织投标评估,处理异议并协助处理投诉,项目负责人应到达现场。
第8条的机构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1)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从事竞标机构活动;
(2)获得与合同规定的竞标机构的工作内容相匹配的经济报酬;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9条机构和雇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法规和这些措施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遵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实施投标法,法规,规则和相关技术标准;
(3)根据法律履行职责,确保竞标机构活动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保留已知的国家机密以及滕德雷(Tenderee)和竞标者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5)不允许其他人以本组织的名义或我自己的名字开展业务;
(6)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违反竞标法,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7)协助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8)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章基本信息注册验证
第10条Heilongjiang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建立一个统一的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为管理系统),并对管理系统中包含的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11条竞标机构在该省内开展竞标机构业务的机构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的支持材料(原件应进行扫描和上传):
(1)招标机构信息,包括代理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法规,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法律代表,员工社会保障付款和其他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