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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开事项一览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11-12

(二十五)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开:

(一)贯彻政策的具体文件,包括内部工作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

(二)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省年度会议计划和培训计划。

(三)工作情况报告。

1、部门领导重要讲话;

2、部门、系统的工作动态和典型经验;

3、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文件;

(四)对本系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走访报告;

5.本系统的科研成果。

(四)信访和劳动社会保障检查情况。

(五)应急措施和突发事件处理。

(六)各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拟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规划、方案等涉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但是特殊情况,本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

(七)机构、人员、财务等工作条件。

1、部门及所属机构领导班子变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立、撤销、变动;

(二)本部门、本系统年度省级、国家级表彰评价计划,省级、国家级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名单,以及省级、国家级评价结果;

(三)中央对地方各项补助和省级财政对地方补助的预算、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大厅主动公开:

(一)本部门各司局、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本部门公务员考试和竞聘规划安排的程序和结果。

(三)人员晋升、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价、福利保险等制度、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本部门各部门、办事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重大业务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职工福利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办公室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对于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的事项,如有申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程序向部内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披露。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章 公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和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并及时修订完善。列入目录的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其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明确制定权限、责任单位、主管单位和联系方式。 、举报热线等

第十二条 建立“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方便公开信息、服务和监督。馆内相关单位起草的文件或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举办的活动将尽快在本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新出台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报纸、出版物、广播、电视、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和事务。

第十五条 部门办公楼应当设置办公指南,相关窗口部门应当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便工作人员办理。

第十六条 应当公开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应当通过公告、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或者邀请公众旁听相关会议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务公开电子化、信息化服务方式,逐步扩大电话咨询、在线服务、在线对话等服务项目范围。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的申请审批、考试报名、成绩查询等事项,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

第十八条 应当向办公室公开的事项一般应当通过发文和机关内网、公告板、公告栏等方式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热线。

第四章 公共程序

第十九条建立主动公开事项备案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将需要公开的内容报有关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及时在“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

(二)办公室根据业务关联性,移交给有关部门和部门内事业单位;

(三)有关部门及部门内事业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信息的方式回复申请人,同时填写《移交通知书》。反馈表并发送至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核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必须按程序登记核准、分割或者转让。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应接受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二十二条 需填写的事项,必要时应当征求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办理公文时,应当按照公文办理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公开选项,并及时确定是否公开相关事项或者公开范围。

第五章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部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部门各司局、事业单位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部门报告。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监察室对本部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本部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价纳入本机关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部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发放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本部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时推诿、拖延、拒办事项的

或实施欺诈;

(二)未披露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共事项审查不严格,泄露受法律保护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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