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据使用许可证(气象服务领域)
第一条 概述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是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为公众提供原创、机器可读、可社会化复用的公共数据服务。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公共开放数据的责任主体,按照年度开放计划和公共数据分类规则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主动通过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对外提供开放数据,并确保开放数据和动态数据更新的质量。数据使用主体通过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和使用开放数据服务。数据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授权的规定开发和利用公共开放数据,并配合数据责任主体进行跟踪和管理。气象领域更详细的资料管理规定,请参见《气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数据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数据责任主体对数据拥有所有权。
(二)数据责任主体应当保证向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的开放数据的质量和及时性。
(三)数据责任主体依托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广泛收集数据使用者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和需求以及违反《气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作出回应和处理及时处理。
(四)数据责任主体收到数据使用主体反馈开放清单和开放数据存在疑点或者错误时,应当及时核查;确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反馈。
(五)数据责任主体发现数据使用主体擅自使用、非法滥用、擅自扩散、泄露所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应当提醒并责令改正;应当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不整改。若达标,将视情节和危害后果采取暂停数据服务、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数据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1)本使用许可赋予数据主体明确规定的使用公开开放数据的权利。对于数据无条件开放,用户可以无偿、无歧视地访问平台上的数据资源,并可以自由使用、传播、共享;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应当在满足数据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用户需提交所需气象数据用途、是否用于境外等证明文件,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准确的身份信息。
(二)获得公共开放数据使用权后,数据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气象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数据使用主体有权开发利用经授权的公共数据,其依法取得的开发收益受法律保护。
(四)数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研究报告、专着、专利、软作品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使用和引用的相关信息。
(五)数据使用主体应当定期向数据责任主体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应用效益和意见建议,并配合数据责任主体做好数据跟踪和管理。
(六)数据使用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公共开放数据,不得将其用于协议、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有偿或者无偿地将获得的气象数据转让给第三方。
(七)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公开开放数据的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有条件开放的数据,数据使用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提供者提出新的使用申请。
第四条 违约
数据使用者使用公开数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标准的,限制或者撤销其数据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的;
(二)以不正当、非法手段获取气象资料的;
(三)使用气象资料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照约定使用气象资料并注明气象资料来源的;
(5)擅自改变数据使用目的或者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6) 发生数据泄露或滥用,数据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数据授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