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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50余万元 滁州市公安局一干部获刑3年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5-10

新安晚报 安徽网大宛新闻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12月17日上午,天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滁州市原政治部副主任陶某受贿案公安局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0.4万元,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陶某在担任原滁州市林业公安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分管林业刑事案件侦查、治安管理、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便他人。 协助取保候审、收购林木等,收受14人财产共计50.4万元。

庭审中,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对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质证。 被告人陶某当庭作了最后陈述,并表示有罪和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事实成立。 监察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陶某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发后,其亲属代其提取了全部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如果您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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