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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4-02-16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报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行政部门、招考机构、考试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报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识别和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或者与资格有关的信息不真实的,招聘机构或者负责资格审查的公务员部门将取消申请人的资格。

报考人员恶意登记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伪造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中央招考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责令申请人取消其申请。 申请资格予以处理并存入公务员考试和录用诚信档案,保存期限五年。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招聘机构或者公务员部门取消该科(届)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许可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要求填写(填写)个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

(七)其他应当导致科目(期)考试成绩无效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保存期限五年:

(一)抄袭或者协助抄袭的;

(二)使用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使用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取消考试资格的。

申请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考机关办理。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申请,由省级公务员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部门办理。

第八条 报考人员在考试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中央公务员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部门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记录:诚信档案馆。 ,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考;

(三)其他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案相似,且经阅卷专家组确认内容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将作废该考生的考试成绩。主题(会话)。 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类似内容答题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申请人对同一科目有类似答案,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申请人在体检时隐瞒影响就业的疾病或者病史的,招聘机构或者公务员部门将取消其录用资格。 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要求他人接管体检、调换、更换检测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机构或者公务员部门拒绝录用,并给予处分。由中央一级招考机构或区级招考机构办理。 市级以上公务员机关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保存期限五年。

第十一条 应聘者在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正常进行的,由招聘机构或者负责组织考察的公务员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招考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和录用诚信档案,为期一年。 5年。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申请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停止或者终止申请人继续参加考试,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处理情况。现场处理情况。 人员应当签名并提交负责组织考试、招聘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决定以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法律。 作出决定的公务员行政部门、招聘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发现应聘者有违反本办法所列纪律和规定的,中央招聘机构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部门将取消其录用资格,并给予其聘用资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相应的工资。 处理。

岗位定级后,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所列纪律和规定的行为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责令离开考场; 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场及其他考试、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或者诽谤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申请人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和招聘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聘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其中,对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行为或者在有组织作弊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公务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违纪违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受聘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公务员法适用的机关(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中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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