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王某等人于2008年进入A公司担任经营者。A公司于2016年5月宣布提前解散并进行清算。 公司以此为由,与王某等全体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8年6月30日,王某在当地报纸上看到一则公告。 公告内容如下:A公司决定立即终止清算并恢复营业。 王先生震惊不已,与其他同事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差额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多事业单位考试题库就点击这里,仲裁委员会发现,A公司2016年宣布清算后重新招聘人员,并一直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尚未成立清算组,尚未真正进入清算阶段。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宣布提前解散但实际上仍在营业的,用人单位此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对于如何处理此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用人单位的,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虽然A公司宣布解散后仍继续经营,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决定解散,就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A公司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故应驳回王某等人的仲裁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探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原意,除第(一)项、第(五)项外,其余三项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均因劳动者丧失劳动合同资格。一方当事人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散意味着公司进入清算阶段。 随着清算程序的完成和注销,公司将丧失法人资格,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A公司撤销提前解散决定,终止清算程序,恢复营业。 其法人地位并未丧失,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已不成立。 而且,A公司宣布清算后并未停止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定性为恶意清算。 因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支持员工的请求,并责令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差额。
仲裁裁决
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第二意见,支持了王某等人的仲裁请求。
实用建议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提前解散时劳动合同的终止。 笔者认为,在仲裁实践中,应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准确把握用人单位解散的相关要求,防止企业滥用解散条款,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首先查明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作出解散决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 仲裁机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查明用人单位解散的原因以及解散的决定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规定。
其次,查明用人单位是否已依法进入清算阶段。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法人资格虽依然存在,但其活动仅限于清算活动,其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停止。 用人单位真正停止营业并进入清算程序的,才符合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是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作出解散决定后,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劳动者解散的相关情况,并做好社保关系转移、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发放解散证明等后续工作。经济补偿等
第四,查明用人单位清算后是否会被注销。
用人单位的解散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为了顾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经营自主权应当受到限制,不得随意使用。 用人单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谨慎对待用人单位的解散。 用人单位假借清算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最终未注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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