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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公务员考试3月14-15日笔试 准考证打印入口官网
发表评论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admin2 日期:2026-04-15

海南省,二零二六年度,用于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笔试,以及公开遴选公务员的笔试,被定在了三月十四日至十五日举行,现针对考试有关事项,做出如下公告:

一、笔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一)海南省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

(二)海南省2026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笔试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

考生在2026年3月9日9:00之后,可以自行登录被称为海南省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的那个系统了,其网址是特定的那个网址,然后在这个系统里就去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注意事项

(一)需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携带以纸质形式呈现的准考证,以及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这两样证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行,并且要依据准考证上面所标明的“考试地点”,准时去参与考试。

(二)建议参加考试的考生,于每科开考之前的30分钟抵达考点,考生所驾驶的车辆一概不被允许驶入考点之内;海南大学(海甸校区)那里的考点单单只限定从北门进出;考生请勿带着贵重物品去参与考试,考点仅仅只是提供物品存放之处,并非负责保管。

(三)当开考过去了30分钟之后,那些迟到的考生是不可以进入考场的;在考试进行的这段期间之内,考生是不可以提前交卷,也不可以提前退场的。

(四)各种电子设备,比如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通信设备、计算设备、存储设备或者其它材料,严禁带入考场。文字材料也不可以带入考场。

(五)考场里面设有挂钟,此挂钟仅供参考,考试的时间是以广播发出的指令或者考点作统一打铃作为标准的,建议考生不要佩戴手表进入考场去参加考试。

(六)考试开始之后,要是没有那些诸如印刷质量方面问题等之类的特殊情形,是不被许可去更换答题卡的。请参加考试的考生谨慎小心进行填涂,要留存好答题卡的平整情况以及干净程度,千万不要对其进行折叠处理。

(七)开考信号发出之后,才能够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以后,考生应当马上停笔,并且停止答题。

(八)考生不可以把试卷带出考场,也不可以把答题卡带出考场,并且不可以把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对试卷进行损毁,也不得对答题卡进行损毁。

(九)倘若考生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那么将会依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考场规则

2.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海南省考试局

2026年3月6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一、在考前 30 分钟的时候,考生凭借纸质的准考证以及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迈入考场。当进入考场之际,要主动去接受监考员依据规定所实施的安检以及对随身物品等开展的必要检查,还要依照考点的要求去存放非考试用品。

二、开始考试三十分钟之后,那些迟到的考生是不可以进入考场的;在考试的这段时间之内,考生不允许提前把卷子交上去,也不可以离开考场。

三、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当严格依据规定,去携带诸如2B铅笔,以及黑色字迹的钢笔或者签字笔,还有无封套橡皮,以及透明笔袋等文具,在开始考试之后,考生不可以传递任何物品。

四、严禁把手机,以及计算器,还有智能手表,以及智能手环,以及智能眼镜,连同蓝牙耳机等种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者其它设备、文字资料带至考场。不然的话,便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五、考生进入考场之后,要按照座位号找到对应的位置坐下,并且要一直把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放置在桌面右上角的地方,以此方便进行查验核对。

六、考生需要,在答题卡所规定的那个位置,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者签字笔,准确无误地填写本人姓名,以及准考证号,在“条形码粘贴处”的方框之内,规范地粘贴本人条形码。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考场时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或考点统一打铃为准。

九、参加考试的人员,没有权利要求执行监考任务的人员,对考试题目进行解释,倘若在考试过程中,碰到试卷发放出现差错,页码编号不一致、文字字迹不清楚,或是答题卡存在褶皱、污渍等状况,应当举起手来进行询问。

十、解答选择题之际,务必要采用2B铅笔将相应题号信息点予以填涂,要是出现漏涂情况,或者错涂情况,亦或是多涂情况,那么答案均不具备效力,而非选择题则需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者签字笔来进行作答。

十一、需于和题号相互对应的答题区域当中答题,写在草稿纸之上或者并非题号所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全都没有效力。不可以用规定之外的笔以及纸答题,不能够在答卷上面做出任何标记(不可以在答题区域进行署名)。

十二、开考之后,要是不存在特殊状况,像是印刷质量所引发的那些问题等等,就不被准许去更换答题卡。在此提醒考生要谨慎地进行填涂,要让答题卡始终保持平整,还要确保干净,千万不要去折叠它。

十三、不允许抄袭,考生于考场之中务必维持安静,不准吸烟,严禁相互交谈,不可以偷看他人试卷、答题卡以及其他答题材料,也不能够为他人偷看给予便利。请考生留意保护好自身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要是存在雷同答卷,双方的考试成绩都为零分,录用程序停止。

十四、当考试结束信号发出之时,考生应当马上停下手中笔,并且停止答题。要等待监考员把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收齐,在确认清点没有差错之后,由监考员宣告可以离场,这个时候考生才能够离开考场。

十五、应试的考生不可以把试卷,以及答题卡,再加上草稿纸携带出考场,并且不能够对试卷,还有答题卡进行破坏损毁。

十六、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当听从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的管理,接纳执行监考任务的人员的监督以及检查。要是存在毫无道理地吵闹,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或者以言语、行为等进行威胁、实施报复之类情形的人,会依据相关的纪律以及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考生要是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那么将会依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等规定来予以处理。

附件2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将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予以维护,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严格把控住,对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规范,从而制定的这个办法。

第二条这个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录用,其中针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以及这种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针对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展开认定与处理工作的时候,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无疑,程序符合规范要求,适用规定精准无误。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权限,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招录机关如此,考试机构如此,其他相关单位亦是如此。

第二章 ?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五条要是报考者所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是不实的,那么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就应当认定其报名是无效的,进而终止其录用程序;要是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更多公务员考试网题库就点击这里,并且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的人,在考试进行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下面这些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由专门具体组织来实施这场考试的考试机构,或者是招录机关,又或者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涉及到的科目,或者场次的考试成绩,做出为零分的这样一种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去填写(填涂),没有录入本人或者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并且在规定以外的位置去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怀着故意的心态,去损坏本人所拥有的试卷,以及答题卡,也就是答题纸等考场那边配发的材料,或者是本人正在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行为。

(六)处于考试开始信号发出之前就答题这种情况的,又或者是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之后还进而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身为报考者,于考试进程里,若出现以下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将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施展其处理手段,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置,并且,还会在五年之内限制其报考公务员,就是这么个情况,存在这样的处理结果,是有其相应规定的,最后是有个句号。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带着具备能避开或者突破考场所设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举措,获取、记下、传递、收受、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还有专门用以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为作弊器材)的。

(五)争抢、蓄意弄坏他人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备发放的材料,或者他人正在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该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是违反考场规则的,是会受到相应处置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会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采用伪造的,或变造的,抑或是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还连同准考证以及别的证明材料来参与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未经许可进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取得、去除、更改、增添系统数据的行为。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就报考者而言,于被进行阅卷的这个过程当中,出现了同一科目作答内容呈现出雷同的情况。并且,这已获得了阅卷专家组的确认。此时,会由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这场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这样的处理。进而,录用程序会就此终止。而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以及标准,是由省级以上的考试机构来加以确定的。

若报考者相互之间,在同一科目里,作答内容呈现雷同状况,并且还具备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其作弊行为已然成立,那么将依据具体的情形,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若存在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当情节较轻时,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终止其录用程序;若出现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若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行为,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在体能测评环节有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若情节较轻,负责组织实施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需要自觉去维护公务员录用的工作秩序,要是存在下列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要是情节严重,并且影响恶劣,就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还要在五年内限制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要是情节特别严重,而且影响十分恶劣,就会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还要终身限制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凭借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开展利益交换,来谋取考试资格,进而获取录用机会,同时谋求经济利益以及别的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报考者于公务员录用之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若其涉嫌违法犯罪,那么便移送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进行处理。

假如报考者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范畴的话,那么理应把其违规违纪的行为以及处理的结果通报给所在的单位。

第十四条若在试用期间以内,经过调查明确考证出来报考者存在本办法具体罗列而呈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情形的情况下,那必然得取消其录用资格,并且要依照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规定之处,给予该报考者与之对症相应的处理措施。

任职定级之后,被查明存在本办法所列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其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如果报考者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这种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那么就应当将其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且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当中存在这样一些情形,也就是具备如下情况之一的,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依照规定、纪律以及法律,去追究承担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是涉及违法犯罪的,就移交给相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进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十七条那些身为工作人员的人,一旦出现了下面所列举的当中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就要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按照规定、依照纪律和依照法律来追究其责任,要是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了,那就得移交给相关的国家机关,由这些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进行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录用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报考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且是被当场发现的,这时工作人员要予以制止,还要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接着如实记录违规违纪事实以及现场处置情况,并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之后报送负责组织有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报送招录机关,亦或者报送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在被作出处理决定之前,需要告知报考者,即将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还要告知报考者,自己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是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去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若对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决定,那就要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又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亦或是公告等方式去送达。

针对那些被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是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这种处理的报考者,限制报考的日期,是自作出处理决定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若报考者对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存有不服的情况,那么其能够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这一事务需由相关单位来负责,并且要按照职责权限以及既定程序去办理。

工作人员,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持有不服的态度,那么是能够依照规定,去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存在干扰公务员录用秩序等行为的,则是报考者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那些工作人员,在录用过程当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以及对这些行为的处理,是参照本办法来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

二十三条陈述,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后增添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其内容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当中,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能够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当情节严重时,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是有前面条款所涉及的那种行为,与此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的犯罪情形,那么就要按照处罚更为严重的那个规定来确定罪名并予以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里面,于第二百八十四条的后面,增添一条内容,将其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是这样规定的:在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进行的考试当中,要是存在组织作弊这种行为的话,那么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与此同时,还要并处,又或者是单处罚金;要是情节属于严重的那种情况,那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罚金。

给别人去实施前面所说的那个犯罪,提供作弊的器材,或者是别的方面的帮助,按照前面条款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倘若有人为了去实施考试作弊这样的行为,进而给他人非法地出售,或者是给他人非法地去提供首个条款所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那么将会依照首个前款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存在代替他人参与第一款所规定考试的情况,或者出现让他人代替自己去参加该款规定考试的情形,处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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